农药登记证要怎么办理,去哪办理
农业部卫生用正式登记证 寻求合作或分享资质
本人现有农业部《卫生用正式登记证》WP2011****,主营卫生杀虫剂类农药生产及销售,目前因资金周转紧张,欲寻求业内人士合作,可分享产证资质。有意向者请联系孙先生:15206832298;亟待有识之士合作共赢,非诚勿扰!

农药的税收分类编码
请参照如下编码:
1070206000000000000 化学农药 包括化学农药原药和化学农药制剂 化学农药原药、化学农药制剂
1070206010000000000 化学农药原药 指经化学合成而生产的,未经过配制、稀释加工的化学农药原料药(原药);化学农药(原药)包括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有机磷杀虫剂原药、氨基甲酸酯杀虫剂原药、拟除虫菊酯杀虫剂原药、有机氯杀虫剂原药、熏蒸剂原药、杀螨剂原药、沙蚕毒类杀虫剂原药、杂环类杀虫剂、取代脲类杀虫剂、有机磷、胂类杀菌剂原药、有机硫杀菌剂原药、取代苯类杀菌剂原药、杂环类杀菌剂原药、唑类杀菌剂原药、无机杀菌剂原药、杀线虫剂原药、苯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原药、取代脲类除草剂原药、有机磷类除草剂原药、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原药、二苯醚类除草剂原药、三氮苯类除草剂原药、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原药、磺酰脲类除草剂原药、杂环类除草剂原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原药、杀鼠剂原药
1070206020000000000 化学农药制剂 指用外购农药原药生产的农药制剂 农药制剂
1070207000000000000 生物农药及微生物农药 包括生物农药制剂和微生物农药
1070207010000000000 生物农药制剂 是指利用生物活体(真菌,细菌,昆虫病毒,转基因生物,天敌等)或其代谢产物(信息素,生长素,萘乙酸,2,4-D等)针对农业有害生物进行杀灭或抑制的制剂。包括生物除草剂制剂、生物杀虫剂制剂、生物杀菌剂制剂、生物植物生长调节剂制剂。 生物农药制剂、生物除草剂制剂、生物杀虫剂制剂、生物杀菌剂制剂、生物植物生长调节剂制剂
1070207020000000000 微生物农药 包括农用抗生素和活体微生物农药。 农用抗生素、活体微生物农药
怎么办理农药许可证
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申请。第十条规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批准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还应当提交新农药登记证,以及生产厂址坐落于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相关证明。
扩大化学农药原药(母药)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生产厂址坐落于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相关证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正式登记续展 查询资料怎么弄啊?
参考链接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98170486.html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第十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第十四条 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第十七条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第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怎样辨别真假?
一、从农药标签及包装上识别真假
1、从农药标签上识别。农药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标准证书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明事项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农药分装登记证号。
2、从农药产品的名称上去判断。标签上产品名称应当是中文通用名或合法商品名。但目前市场上农药产品的名称很乱,有的随意取商品名,有的随意加上“王、皇、最、FH、CP、Ⅰ型、Ⅱ型、复方、高效、无毒、无残留”等字样,这些都是非法名称。农药购买者应先仔细察看农药标签,凡是不能肯定产品中所含农药成分名称的产品都不要轻易购买。
3、相同计量的产品规格应相同,不能有大有小,内外包装应完整,不能有破损。
4、查看产品出厂合格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每个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农药购买者可先要求经营者出示出厂合格证,以保证所购产品质量。
5、散装的农药产品不能购买。因为生产、经营者随时都可以掺假,出现问题难以处理。
二、从农药物质形态上识别优劣
1、粉剂、可湿性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团块。如有结块或有较多的颗粒感,说明已受潮,不仅产品的细度达不到要求,其有效成分含量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产品颜色不匀,亦说明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2、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和混浊现象,或者加水稀释后的乳状液不均匀或有浮油、沉淀物,都说明产品质量可能有问题。
3、悬浮剂、悬乳剂应为可流动的悬浮液、无结块,长期存放,可能存在少量分层现象,但经摇晃后应能恢复原状,如果经摇晃后,产品不能恢复原状或仍有结块,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熏蒸用的片剂如呈粉末状,表明已失效。
5、水剂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加水稀释后一般也不出现混浊沉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关农业的法律有几部
现行农业法律与法规有25部、农业部门规章72部。
一、 农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农业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植物检疫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8号)2007.10.9
1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1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 2007年12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
15.土地复垦条例
部门农业规章
综合
1.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种植业
5.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7.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8.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9.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1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1.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1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1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1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15.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16.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18.蚕种管理办法
1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2.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2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24.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25.农药标签的说明与管理办法
26.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2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31.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4号
33.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
科技教育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5.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36.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37.农业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3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3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40.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4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42.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
4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4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市场与信息
4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4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47.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48.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4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50.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5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5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5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5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56.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知
农村合作经济
57.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58.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59.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6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计划财务
6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6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6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66.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67.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68.**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9.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70.**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71.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72.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第十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第十四条 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第十七条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第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的登记证号是几年?
农药正式登记证的有效期从获证之日期有五年,五年届满前三个月要提出续证申请;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从获证之日期总共有三年,但是发下来的登记证有效期只一年,到期前一个月申请续展,可以续两次,总共三年有效期,三年期满后不能在续展临时登记,只能申请正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