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农药”范围有哪些?

作者:

“化肥、农药”范围有哪些?

一、]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
钢渣磷肥等。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
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磷肥、磷
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
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二、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
1、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2、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化肥、农药”范围有哪些?

农资都包括什么

包括农业运输机械、生产及加工机械、农药、种子、化肥、农膜等等。
1、农业运输机械
农业运输机械运送的物料种类繁多,性状各异。如作物秸秆、草捆、青贮饲料等重量轻、体积大,每吨载重量占用的装载容积达4~5立方米。农用车辆用于农业运输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要通过不同路面的公路、农村土路、丘陵、牧场或农田。
2、化肥
用化学和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也称无机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是植物需求量较大的化学肥料。化肥一般多是无机化合物,仅尿素是有机化合物。品位是化肥质量的主要指标。它是指化肥产品中有效营养元素或其**物的含量百分率。
3、农药
指农业上用于防治病虫害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剂。广泛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环境和家庭卫生除害防疫、工业品防霉与防蛀等。农药品种很多,按用途主要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扩展资料:
农用物资的分析
1、农资行业生命周期。通过对农资行业的市场增长率、需求增长率、产品品种、竞争者数量、进入壁垒及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用户购买行为等研判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

2、农资行业市场供需平衡。通过对农资行业的供给状况、需求状况以及进出口状况研判行业的供需平衡状况,以期掌握行业市场饱和程度;
3、农资行业竞争格局。通过对农资行业的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能力、替代品的替代能力、行业内竞争者的竞争能力的分析,掌握决定行业利润水平的五种力量;
4、农资行业经济运行。主要为数据分析,包括农资行业的竞争企业个数、从业人数、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出口值、产成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行业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
5、农资行业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包括企业的产品、业务状况(BCG)、财务状况、竞争策略、市场份额、竞争力(SWOT分析)分析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用物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运输机械

农资商品的范围有哪些?

一、农资产品
1.农药:包含杀虫农药、杀菌农药、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改良剂等。
2.化肥:包含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掺混肥(BB肥)、缓释肥、控释肥、基肥、有机无机掺混肥、微生物肥、叶面肥、冲施肥、微肥(微量元素肥料)等。
3.农资机械:运输类大型拖拉机,收割类收麦机,玉米机,秸秆粉碎机等。
好的农资产品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比如,优良种苗;品牌肥料,农用地膜等等,质劣滞销的农产品多与劣质农资产品有关。许多农民意识到只有生产优质农产品才有销路的道理,增强了对农资产品的品牌观念。因此,品质优良、高产稳产的稻种、麦种、树种、果苗、猪鸡鸭鱼苗等会大受欢迎。

二、怎么判断农药好坏?
1.农药名称: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必须表明农药通用名,包括中文通用名和英文通用名以及百分含量和剂型,进口农药要有商品名。
2.查看“三证”:“三证”即该产品的产品标准证号、生产许可《批准》证号及农药登记证号,没有三证或三证不全即为不合格农药。
3.农药有效成分、含量、重量:农药成分、含量、重量与标识不符即可认定为伪劣农药。
4.农药标签颜色标志带:标志带是绿色的为除草剂、红色的为杀虫剂、黑色的为杀菌剂、蓝色的为杀鼠剂、黄色的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所买不符即为假农药。
5.使用说明书: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类药品由于浓度不同、那么它的使用方法就不一样,否则即为假农药。
6.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农药如果没有毒性标志、中毒时的主要症状和急救措施、安全警句、安全间隔期、储存的特殊要求即可认定为假农药。
三、卖到劣质农资产品怎么办?
1.收集票据,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及购买渠道等。
2.如果使用前发现农资产品劣质,向卖家提出退货。
3.如果使用后发现农资产品劣质,要向卖家提出索赔;索赔不成,要向工商局提供证据举报;劣质农资产品害人害己,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当事人应该积极维权。
农资产品包括的内容非常的多而广泛,如果要做农资相关产品的话,还是非常的全面的,而且目前农资产品也在不断的淘汰和升级,所以在选购的时候要细心。

有关法律的知识

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法律和民法相关比较多,另外比较重要的就是工作中涉及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不能随意开除员工,但是员工可以提前提出离职,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公司如果要解聘员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非上述原因解除合同,公司必须提供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女性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享有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农产品和农资有什么区别??

1、农村电商
农村电商通过网络平台嫁接各种服务于农村的资源,拓展农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领域,使之兼而成为遍布县、镇、村的三农信息服务站。作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的实体终端直接扎根于农村服务于三农,真正使三农服务落地,使农民成为平台的最大受益者。农村电商其主要需要应对和解决的问题是:上网能力问题、网上支付问题、物流配送问题、退货处理问题等。
由此可见,农村电商不仅仅是买卖产品那么简单,涉及的范围广。
2、农资电商
在大多数人看来,农资电商是农村电商延伸。因此,阿里、京东、顺丰都把农资电商作为农村电商的补充,并且不遗余力进行推广。但是农资电商与农村电商有着截然不同的属性,交易内容和产品属性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农资电商的交易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不再是普通消费品。因此,传统电商消费者所看中便宜、方便因素已经不是农资电商最重要的衡量标准,而该农资产品的特点、产品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机,配套技术应用、售后服务,以及投入产出比的计算等诸多因素,则成为更重要的衡量因素。
因此,以销售额不断增长和购买频次不断提高为支撑的电商失去了其传统业绩推动发力点。
3、农产品电商
农产品电商则是农村电商领域中更大的挑战。农产品电商产品中,有一部分是生鲜食品,这些产品存在着供应时效、储运能力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问题。
尤其突出的问题是,农产品电商缺乏像工业品电商所能够享有的成熟的产业化的基础,在中国,土地和生产碎片化,农产品生产在现阶段还是以无序、分散和随机性为主要特征,还未能够达到初步标准化生产的水平,其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尚不具备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比如,即便是同一个村(产地)不同农户生产出的同一作物产品,其质量和口味也是会有较大差别;而同一个农户在同一个年份不同批次和不同年份生产出的同一品种产品也会有差异。这种产品品质不一致性和不可预知性,严重阻碍农产品电商的发展。
所以要想做好农村电商,就要从农业产业入手,参与和改造传统的农业产业,使其在规模化、标准化、品质、特色、多样化、安全和可追溯方面获得长足的进步。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农资电商和农产品电商才会无往不利,赚得盆满钵满。

农资行业的前景如何?主要是化肥农药方面的。

有人说农资行业是“万年行业”。只要人类不毁灭,就要吃饭,就离不开农业,就离不开农资。中国**的农资行业,大体上经历了;1.计划经济时期的省、地、县**批发模式。2.改革开放,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夫妻店、路边店模式。三.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土地流转、集约经营,农资行业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总之,为农服务的农资行业,要随着农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农业政策的调整而调整营销模式。同时,农资行业也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它在不断造就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同时,也不断的将一部分人边缘化,甚至“逐”出农资行业。所以,你问前景如何,我说——光明、值得奋力一搏!

农业科技公司注册经营范围

农业科技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有:1、农作物、蔬菜、水果、苗木的种植及销售;林木、花卉种植;2、农业科技技术咨询服务;农产品展示;农业观光;水果、蔬菜的种植及采摘;食品的加工;农业技术咨询;养殖;3、农药、农副产品、日用百货、营林机械、普通机械、环保机械的销售;化肥、薄膜的零售;4、农业科技咨询;国内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农林喷灌、滴灌技术服务、农林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服务;5、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种植、销售谷物、薯类农作物、豆类农作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6、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广及应用;经济信息咨询及服务;7、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用机械、农副产品的销售;化肥、农膜(限零售);农副产品网络销售;8、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农业企业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渔猎等生产经营而取得产品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从事农作物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后者仅指种植业,或指从事作物栽培的企业。我国现阶段农业企业,主要是国营农场和集体所有制农业,国营农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具有多种经济形式。在其内部,依据因地制宜、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国营、集体经营,或家庭、职工个人经营,或联合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工会经营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4]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公司性质改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投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组织】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的组织,开展*的活动。公司应当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4]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授权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资和农产品有什么 区别?

农资是农产品生产资料,如果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产品是农民直接产出的,包括猪、鸡、蔬菜,农副产品是农产品的再加工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