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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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海南正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而成的农业高科技股份制企业,目前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海南省农药龙头企业,公司注册资金8218万元。公司产品销售目前已遍布国内22个省市地区,近3000多个网点,正业产品以优质的品质和良好的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和农民朋友的充分信赖与认可。通过以创新引导需求、以特色打造品牌、以技术带动销售、以服务赢得客户,建立了正业高新技术特色型企业经营模式。
法定代表人:王赞鄂
成立时间:1998-01-12
注册资本:8218.221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60000000000591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富昌村

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全国最大农药市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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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名的农药公司有哪些?

2013年
1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2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 山东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6 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7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8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9 江苏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 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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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11-100名
11 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
12 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
13 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
14 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
16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17 山东青岛海利尔药业有限公司
18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 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1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 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4 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25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 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7 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
28 宁夏三喜科技有限公司
29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30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 浙江中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2 河北凯迪农药化工企业集团
33 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 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35 浙江菱化集团有限公司
36 山东天成农药有限公司
37 辽宁大连瑞泽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38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9 江苏剑牌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40 济南绿霸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
41 山东曹达化工有限公司
42 浙江永农化工有限公司
43 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
44 江苏江阴市利港精细化工厂
45 济南科赛基农化工有限公司
46 四川绵阳利尔化工有限公司
47 河南焦作市瑞宝丰生化农药有限公司
48 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
49 山东齐发药业有限公司
50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1 辽宁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
52 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3 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54 山东阳谷中石药业有限公司
55 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
56 江苏方舟化工有限公司
57 江苏盐城科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58 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
59 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60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
61 允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62 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
63 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4 德州田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5 山东先达化工有限公司
66 乐斯化学有限公司
67 山东中农民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68 山东京博农化有限公司
69 江苏新沂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70 广西易多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1 浙江乐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2 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
73 沈阳丰收农药有限公司
74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75 江苏丰登农药有限公司
76 浙江海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7 安徽嘉日成集团
78 安徽安庆市化工总厂
79 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0 日照市邦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1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82 河北新丰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3 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84 山东一松生化有限公司
85 武汉中鑫化工有限公司
86 山东农丰化工有限公司
87 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88 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 山东菏泽力邦化工有限公司
90 四川省川东药化工有限公司
91 石家庄宝丰化工有限公司
92 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 山东京蓬生物药业股份公司
94 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
95 山西省农科院棉花所三联农化实验厂
96 山西科星农药液肥有限公司
97 河南安阳市红旗药业有限公司
98 重庆东方农药有限公司
99 北京北农国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 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龙灯化学在国内农药企业排名如何?

龙灯化学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销售渠道及卓越绩效3A的管理模式,已成为中国农药制剂第二强,国内农药企业排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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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农药公司是:深圳诺普信

农药发物流能发到海南吗?

知道你的农药在海南是否允许使用吗?你先了解下面的通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
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
(2019年修订版)的通告
琼农字〔2019〕17号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30日修正),结合我省农药市场和农业生产实际,我厅对《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的通告》(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或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六六六;2.滴滴涕;3.毒杀芬;4.二溴氯丙烷;5.杀虫脒;6.二溴乙烷;7.除草醚;8.艾氏剂;9.狄氏剂;10.汞制剂;11.砷类;12.铅类;13.氟乙酰胺;14.甘氟;15.毒鼠强;16.氟乙酸钠;17.毒鼠硅;18.甲胺磷;19.对硫磷;20.甲基对硫磷;21.久效磷;22.磷胺;23.甲拌磷;24.氧乐果;25.水胺硫磷;26.特丁硫磷;27.甲基硫环磷;28.治螟磷(有机磷产品中含治螟磷成分在标准允许范围之内的除外);29.甲基异柳磷;30.内吸磷;31.涕灭威;32.克百威;33.灭多威;34.灭线磷;35.硫环磷;36.蝇毒磷;37.地虫硫磷;38.氯唑磷;39.苯线磷;40.杀扑磷;41.硫丹;42.五氯酚(五氯苯酚);43.氯丹;44.灭蚁灵;45.溴甲烷;46.磷化铝;47.磷化锌;48.磷化钙;49.磷化镁;50.硫线磷;51.敌枯双;52.六氯苯;53.丁硫克百威;54.乐果;55.氟虫腈;56.乙酰甲胺磷;57.氯磺隆;58.福美胂;59.福美甲胂;60.甲磺隆;61.胺苯磺隆;62.三氯杀螨醇。
二、禁止在特定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或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禁止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2.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3.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4.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其他农药
1.百草枯水剂;2.农业部公告禁用的其他农药。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需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餐饮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经营农药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 农药经销人员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农药经销人员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第七条 农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帐册,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帐册应保存3年,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第八条 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第九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编制农药使用计划,合理控制农药使用量,科学轮换使用农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和培训农民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培养农民技术骨干,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乡镇人民**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药经销人员进行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公益性职能,按照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地使用农药,其业务经费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雇佣的人员及与其签订合同的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传授农药使用知识。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应当做好预防措施,防止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第十四条 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和食用。
  禁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
  禁止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和海产品。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并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出售的农产品在采收或者出售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运销企业和超市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自检,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加工、配送和销售。
  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和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本市场如实公示。对经检测超标的农产品,应当禁止其入市销售。消费者可以自愿到市场检测点检测,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并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以上检测费用由实施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单位自行负担。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第五条 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对使用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九条 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规定。第十条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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