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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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

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按用途(防治对象)可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什么是农药?

我想知道一些数据,中国出口贸易遭受技术贸易壁垒从2000-2006年的

中国出口贸易遭受技术贸易壁垒从2000-2006年的我也想知道其数据,但是这是国家机密,你要是知道了,不就是**了么。

什么是出口金额和进口金额

为什么出口金额大-货物出口的价值高,进口金额少-货物进口的价值少 是因为出口可以退税吧,进口你走私进来就赚了,个人见解,不对之处请多谅解,指正!

红枣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可选择:

1、整装集装箱
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吋,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2、拼装集装箱
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

八、运输保险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D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在中国,企业出口享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常用的出口单据和凭证***

(一)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它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即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列明出标根据,在信用证收付方式下,须说明是根据哪家银行在何日开立的哪一份信用证出具的。

(2)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付款人;在托收方式时,付款人的名称一般应为进口方。

(3)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受款人通常应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的受款人应为托收行。

(4)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提单(Bill of Landing,B/L)

它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 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因而也是卖方提供的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 所以在制作提单时须注意提单的各项内容(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 目的港、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国外来证通常要求提供”**清洁已装船作成凭指示和空白背书的提单”。 对此要求,当货物装船时应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据上有”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 凭此换取的提单中,也将均有同样的批注,即成为”不清洁提单”,而银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一般是一式两份,在托运人要求下,也可签发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但是只要凭其中一份提了货, 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倒签提单和预借单中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旦暴露,后果严重。我国出口贸易中应避免这些做法。

(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们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们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被保险人的名称, 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不予载明外,其余的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并且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大都签发保险单,较少使用保险凭证。

(四)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简称发票。它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此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供买卖双方凭此发货、 收货、记帐、收付货款和报关纳税的依据。发票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有关出口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收货人名称地址、 运输标志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法、单价、总值和装运地、目的地等。 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则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 绝不能有丝毫差异。另外,发票必须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方为有效。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 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 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 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 在我国,它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六)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或卫生条件。在我国, 这类证明一般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 也可区分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 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七)包装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包装单和重量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 包装单主要用于工业品,对每件包装内的货物名称、规格、花色等逐一作详细说明, 以便进口地的海关检验和进口商核对。重量单多用于以重量计价的初级产品, 载明每件商品的重量,有的还分别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净重,其作用与包装单相同。

(八)普惠制单据(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 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欧共体成员国等1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向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我国农业产品如何面对出口绿色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实施效果的歧视性等特征。
  
一、绿色贸易壁垒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
  
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达233.9亿美元,实现连续五年快速增长,创历史新高,中国也因此成为全球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但是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立的壁垒也呈现增长态势。据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统计,2003年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置的技术性壁垒平均每天增加一项。2004年以来,这一势头有增无减,壁垒还从发达国家扩散到发展中国家,而且检测标准愈发苛刻。
1、我国农产品出口”门槛”提高
目前,在一些国家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已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检验检测项目日益增多,检验标准越来越高。一些发达国家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时,检测项目日益增多、标准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
(2)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越来越大,包括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禽产品、茶叶等大部分农产品。
(3)容易造成扩散效应。一旦绿色壁垒的某项具体措施付诸实施,不仅直接严格限制甚至禁止一些产品的进口,还易引起其他国家效仿。
2、农产品出口市场受到挑战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对象国家之一。目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有美国、日本、欧盟、韩国、东南亚等。面对其制定的技术标准,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忽视环保产业的发展,技术手段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将其技术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继续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环境标准,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对我国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3、优势淡化,劣势凸显
我国农产品出口主要依靠价格低廉及国内资源丰富的优势,但在绿色壁垒的阻挠下,竞争优势荡然无存。为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我国出口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及相关费用。产品的外观装潢、出口检验和广告等也要做大幅度的调整。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将大幅增加,出口成本大为增加,进而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引发贸易摩擦
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经常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像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一类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他们的环保水平和环境标准大致接近。因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自由化贸易的形式,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将来自区域以外的产品排斥在巨大的区域市场之外。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中国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因为环境问题产生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摩擦,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不利于我国外贸的稳定发展。
  
二、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建议
  
1、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标准体系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实行农产品认证以来,对多种产品进行了绿色认证,并为农产品初步实现标准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应看到,这些认证还远未达到国际标准化的要求。
(1)了解他国和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公共健康规范。我们需要熟悉并掌握WTO的相关规则和制度,进而充分学习其他国家在世界贸易体制之下制定的公共健康与国际贸易决策,应对出口贸易的各项挑战。
有关部门除了加强在技术层面的努力之外,还应当强调对SPS和TBT协定在法律层面上的认识。这些可以使我们充分了解WTO成员为合法地采取保护公共健康的贸易措施必须符合的条件,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或相关机制。
(2)建立强制性标准通报和咨询制度。现在,过去的生存性农业现在要转向市场、竞争性农业,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却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检测检验手段、质量控制体系。在生产、流通和质量安全管理上与国际市场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应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的研究,多渠道收集国外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加强标准化信息体系建设,建立相关的情报系统;借鉴国外的经验,培育和发展咨询服务市场,帮助农民、企业及时了解有关国际技术壁垒动向,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患于未然。
(3)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标准体系。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贸易战已由关税、配额之争演变到”标准”之争。修订现有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才是突破绿色壁垒的切入口。标准修订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安全、环保卫生标准,生态农业和高新技术农业标准上;将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纳入标准管理轨道,建立种植、生产、加工、包装等诸多环节技术操作规范,以及环境安全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标准,逐步形成与国际标准相匹配的标准体系,同时健全国家标准复审制度。
①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目前中国出口的农产品疫病、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仍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逐步实施动植物病虫害区域化管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切实提高动植物卫生水平;进一步推广”定单式农业”的农产品出口经营模式,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种植、养殖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②要加快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步伐。目前,在出口方面由于我国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成为扩大出口的障碍;在进口方面,由于我国的技术标准低于国际标准或无国际标准的动植物检疫,其他国家不合格的产品因符合我国的标准而进入中国市场,将直接导致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经济威胁乃至生态危机。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动植物卫生检疫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步伐,与国际接轨。
2、积极应对,破除壁垒
(1)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国内立法能否用于限制国际贸易,依据多边环境条约而采取的贸易措施是否违背WTO的自由贸易原则,都尚存争议。一些国家运用WTO争端解决程序,积极应对绿色壁垒,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条款,并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抗辩,充分利用环境条约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原则,为中国农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
(2)积极在国际组织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要利用现有WTO机制,要求主要进口国取消不合理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努力寻求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中应有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开展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相关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和活动,主动参与或承担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努力争取在国际标准上的话语主动权。同时,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为农产品出口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3)加强环保宣传,倡导绿色意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建立绿色贸易制度,把绿色贸易思想作为开展国际、国内贸易的一个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顺应世界绿色潮流,促进可持续发展。
3、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中国绿色食品的进程
发展生态农业对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生态环境、社会协调发展,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出口产品集中在低附加值、密集型产品上,价格是产品竞争力的主要指标。我们不能一直遵循劳动力成本低这一静态的比较优势去参与国际竞争,而应通过国家力量,创造动态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经济产业,带动高科技农业和产业结构升级。生态农业是传统农业和现代化农业相结合的产物,是环境与发展的最佳结合,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1)生态农业建设必须纳入全国农业发展规划。中国生态农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为主导的绿色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要。为加快我国生态农业的跨越式发展,”生态农业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已被列为”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重大专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将把我国生态农业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农民进行生态农业建设的积极性。
(2)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应制定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生态产业的发展,把生态产业培育作为提升出口农业结构的重点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应设立”绿色银行”和”绿色产业基金”,为绿色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
我国具有开发有机食品的得天独厚的条件--生物品种繁多,且绝大多数未经基因重组;农村劳力资源丰富。然而由于体制和效益上的原因,涉农科研机构的先进生产技术很难迅速转化为先进生产力,造成长期以来科学技术对农业的贡献率偏低。因此,科技对农业的支持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绿色壁垒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3)利用市场机制培育我国生态农业产品市场。扶持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加强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整合我国农产品出口力量,克服企业规模小、分散的局限性,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附加值。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等施用农药,还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生产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珍稀物种。下面是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作出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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