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有哪些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2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
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

“克百威”是国家违禁农药吗?
“克百威”是国家违禁农药。
一、毒性
克百威属高毒杀虫剂。对眼睛和皮肤无**作用。在试验剂量内对动物无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对鱼、鸟高毒,对蜜蜂无毒害。 剂型 75%原粉,35%种子处理剂,3%颗粒剂。
二、特点
克百威是广谱性杀虫、杀线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它与胆碱酯酶结合不可逆,因此毒性甚高。能被植物根部吸收,并输送到植物各器官,以叶缘最多。土壤处量残效期长,稻田水面撒施残效期短。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稻、棉花、烟草、大豆等作物上多种害虫的防治,也可专门用作种子处理剂使用。
农业部规定禁止在茶园中使用的农药有哪些?
法律分析:农业部规定禁止在茶园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具体有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胖、二溴乙烷、除草、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农、八氯二丙醚、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治螟磷、蝇毒磷、特丁硫磷、硫线磷、磷化锌、磷化镁、甲基硫环磷、磷化钙、地虫硫磷、苯线磷、灭多威、百草枯水剂、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脚、福美甲肺、氯化苦、溴甲烷、硫丹、氟虫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可以搜索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第274号、第322号、第1754、第2032、第2552号等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52》 第三条 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农药质量问题都哪些部门负责
如果按照产品质量投诉,含量不足,以次充好可以找 质量技术监督局。
如果按照药害、隐含成分、登记不符等, 属于农业局 农业执法管。
如果按照假冒伪劣投诉,归工商局管。
如果是制假贩假,性质恶劣,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也可以找公安局经侦部门。
如何去除蔬菜上的农药残留?
蔬菜上的农药如何去除?
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
我国已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有:甲胺磷、除草醚、甲基对硫磷、艾氏剂、对硫磷、狄氏剂、久效磷、汞制剂、磷胺、砷类、铅类、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毒杀芬、氟乙酰胺、二溴氯丙烷、甘氟、杀虫脒、毒鼠强、二溴乙酸钠、毒鼠硅等。
我国在蔬菜、果树、中草药、茶树上限制使用的农药有: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茶树上还限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另外,还在甘蓝上限制使用**乐果,在甘蔗上限制使用特丁硫磷,在花生上限制使用丁酰肼,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作物作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农药市场监督措施
我国农村农药销售市场存在的问题
http://****chinaccm**** 2002-6-13 10:17
[关键词]农药 市场
中华商务网讯:
据开县农调队调查,发现目前农村农药销售市场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经营秩序混乱。据对20个农经调查村的调查,有33户工商业户销售农药
,大部分经营户系无证经营,甚而有少数小贩走村串户销售各种农药,
二是“三无”农药泛滥。这些无证经营户所购农药的渠道多样化,经营品种
一般为7个,多达10多个,有的农药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包装封闭不
严,过期变质,有的还在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农药,如氟乙酰胺等药品
。
三是严重危及安全。大多数的个体农药经营户都没有经营农药的专门设备设
施(门市、保管等),多数与小百货、副食、饮料等其他商吕混杂陈列与销售。经
营者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无法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讲解农
药用途、用量、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四是监督管理不严。农药经营管理的执法部门往往盯着集镇,很少下农村监
督检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的质栓也只是走过场,或者只注重了对食品和其
他商品的检查。
五是忽视使用宣传。指导农业生产强调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忽视了向农民宣
传、注重农药质量的问题;农村干部群众对伪劣农药产品缺乏鉴别能力;农民“就
近购药,价格低廉,不管质量”的思想突出,造成所购农药不能发挥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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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药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有效治理对策
农药是控制农作物重大病虫为害、保障农业丰收的重要生产资料,农药又是一种有毒物质,如果使用不当、管理不严,就可能对农作物产生药害,甚至污染环境,危害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农药市场和使用的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又要尽量减少和防止农药造成的副作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产品经济效益。长期以来农药管理工作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2年4月22日,农业部发布了第19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环硫磷、治螟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涕灭威、克百威、灭多威等种11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临时登记申请;自2002年6月1日起,撤消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上,克百威在柑橘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的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之后,2002年5月24日,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明确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上不得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胺,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共19种高毒农药。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叶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它们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农药市场的混乱局面
有所好转,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在蔬菜、瓜果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使用得到有效的遏制,农药经营秩序正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农药经营市场的现状
江苏省通州市农药市场中经营农药的单位主要是农业推广系统、供销系统占85.74%;其次是个体经营户,约占8.56%,还有极少量的厂家直销,占5.7%左右。有农药经营人员1235人,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823人,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主要是违法个体经营户。农药品种68种,其中杀虫剂30种,杀菌剂19种,除草剂15种,其他4种。农药市场销售中以中等和低毒的杀虫剂、杀菌剂及除草剂为主,占70.65%;其次是甲胺磷、1605、久效磷等高毒农药,仍占26.48%,比前两年分别下降了45.75、28.38个百分点,2002年全年销售农药650吨,销售额1693万元。
二、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证经营农药
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营业执照)的多为个体经营户,约占五分之一,他们法制意识淡薄,对农药执法认识不足,办证意识不强,经营规模较小,不打算长期经营,采取无证“游击”经营,是造成农药市场混乱、坑农害农的主要原因。
2.农药产品质量不容乐观
在执法检查中,从所抽查的35个品种来看,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占15.72%,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表现为:乳油出现分层、混浊和沉
淀,透明度极差;粉剂、可湿性粉剂出现结块、有较多大颗粒;悬浮剂、悬乳剂出现结块、分层;片剂出现粉末状;水剂出现沉淀、悬浮物;颗粒剂出现粗细不匀、有较多粉末。过期农药品种也比较普遍,但数量不很多。
3.农药标签问题尤其突出
从所抽查的72个品种来看,标签合格率68%。农药标签存在以下问题:商品名未登记、擅自扩大农药登记范围,主要是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特别是一些混配的药剂,如“一网打进”标明能防治棉花所有害虫,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推荐菊酯类农药产品用于防治水稻害虫;高毒农药推荐用于蔬菜、果树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误导农民用药,导致农作物产生药害和人畜发生中毒事故,以及农产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
4.高毒、高残留农药屡禁不止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杀虫脒、除草醚、毒鼠强和氟乙酰胺等农药品种生产和使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驱使,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擅自生产销售。尤其是市场上个体商贩销售的“三步倒”、“一闻死”、“邱氏灭鼠药”等鼠药都是用氟乙酰胺、毒鼠强等剧毒鼠药配制而成,并且销售量占鼠药总销售量的70%以上。严重地威胁着人畜安全。特别是农业部194号、199号关于对甲胺磷、久效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上使用规定公布后,各地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使高毒、高残留农药得到一定的控制,但从目前整个农药市场上的农药销售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受利益的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继续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其销售仍占30%~50%的份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及人身安全都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5.经营人员素质偏低
经调查,我市农药经营人员中:小学文化以下占25.33%,初中文
化占43.57%,高中(包括中专)文化占31.1%,真正具备经营农药条件的人员(其中以农业推广系统为主)不足40%。有的经营人员将农药作为附带品经营,把农药与食品、蔬菜、粮食等混放贮存和同摊销售,有的误导农民用药,造成中毒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6.经营进货渠道混乱
农药经营人员进货随意性大,有的进货靠流动批发商,而流动批发商的农药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不到合法批发商处进货,给假劣农药产品进入市场留下可乘之机。
7.农民科学合理用药水平较低
当前多数农民对各种农作物的病虫草害发生规律不清楚,对其防治机理更无从谈起,习惯于头痛治头、脚痛治脚和简单方法防治,或病虫草暴发时,大剂量、重复用药,造成了费工、费药、污染重、有害生物抗药性强,对农作物危害严重的后果。
三、农药市场的有效治理对策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农药的法律法规,这是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是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并完善制度、规范农药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是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的保障。要建立报告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举报制度。在查处农药违法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始终坚持亮证检查、准确立案、全面调查,严密取证、集体研究、预先告之、如期送达、按时执行等法定程序;同时在执行处罚时,做到严把事实关,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适用法规要准确、处罚要公正,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依法廉政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越权或随意处罚行为的发生,树立起农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是加强岗前培训,规范经营行为。为了切实规范农药经营市场,凡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农药管理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要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经营农药。通过岗前培训学习农药法规和相关的法律、做到假冒伪劣的农药、过期变质的农药等不进货、不经营,堵住进货渠道;进购农药时,注意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外观是否规范,尽量从正规厂家及经营农药单位进货。数量大时,对登记内容(主要是农药登记证证号、登记作物、防治对象等)可疑的产品可到县级以上的农药主管单位查询,经查有关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进货销售推广应用。并将所经营的农药品种清单送农药管理部门备案,进行标签审查。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并且必须填写农药质量信誉卡(农民购药时应索要购药发票),随药交给农药购买者,一旦农药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凭此卡为依据,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和索取应当的损失赔偿。通过普及农药、植保知识,使经营者们知法守法,提高其服务质量、农药供应质量和经营素质,树立起争当文明守法经营户的意识。
六是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农药市场假劣农药屡查不净的重要原因是没有堵死“源头”。因此,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严把农药流通的各个关口,加强对农药生产者、批发者的农药标签和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特别是农药销售旺季要组织力量,统一行动,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尤其是对大案、要案的处罚力度。对经营单位存在严重问题且知错不改者,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年检者,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假劣、无“三证”、“三证”不全、过期失效或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等严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在查处中,坚持“五个不放过”(即对假劣农药来源、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对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对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清楚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对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这将有力地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国家禁用农药、无“三证”或“三证”不全农药的行为,并杜绝其在市场上存在,使农药市场混乱局面有明显改变,使农业行政执法的影响面和威慑力得到增强。
七是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农民科学用药。
长期以来新农药推广速度太慢,加之用药者的恋旧习惯心理,使得禁用农药、高毒农药占据一定市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一方面根据基层经营人员业务素质情况,分批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植保农药知识,大力推广新农药、新技术,对农作物病虫草害进行正确诊断,对症开方卖药,以科学的方法指导农民进行用药防治。另一方面农技推广部门要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为了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药剂防治效果,降低防治成本,延长药剂使用时间,要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禁止剧毒、高残留农药在无害农产品、瓜果、蔬菜上使用。同时,要引导农民科学综合防治,根据当地病虫草害发生特点,多渠道向农民传授综合防治技术,采用先进的农艺措施、生物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蔓延,科学施用高效低毒新农药,选用先进的弥雾机喷雾或低容量细喷雾(喷片孔径0.7~1.0毫米,用水量35~40公斤),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用药量和用药次数,以达最佳效果,克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八是加强部门协作,共同规范农药市场。
农药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涉及的部门较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虽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管理执法主体,但光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抓出成效,更何况县级农药管理工作存在开展时间短、人少事多、办案经验欠缺、经费不足等问题。因此,为了开展好农药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我们必须采取主动上门,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有关法制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规范农药市场,推动农药市场管理和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地繁荣发展。
(江苏省通州市植保站 张夕林,唐汉林,曹东华)
(农药药械处供稿)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农业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加快**部门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部对现行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26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除附件目录中对废止时间另有规定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 附件: 农业部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序
号 名 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
我国的联合通知
农业部、
卫生部、
交通部、
铁道路、
民航总局1978.7.18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其实施条例已将非洲猪瘟列
入一类检疫对象名单
2.
关于从国外进口种畜禽
及畜产品有关检验事项
的通知附件:进口动物
检疫对象名单原农林部
1979.3.13
检疫要求与《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
致,且检疫对象名单已经调
整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口
岸淡水鱼类检疫暂行规
定及口岸淡水鱼类检疫
方法(试行)原水产总
局、农业
部
1979.4.1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
有关条款对此已作出规定
4.
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
我国的紧急联合通知
农业部、
卫生部、
外贸部、
公安部1979.6.15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其实施条例已将非洲猪瘟列
入一类检疫对象名单
5.
关于动物产品来料加工
有关检疫防疫的规定农业部
1979.7.28
发布时间很早,目前没有执
行该文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
农药田间药效实验管理
办法(试行)农业部
1981.4.18
已被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
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取代
7.
口岸动物隔离检疫场兽
医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原
动植物检
疫总所1982.4.6
已被1996年12月2日农业部
发布的《国家进境动物隔离
检疫场管理办法》取代8.
关于加强进口植物种子
、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
原农牧渔
业部
1983.10.17
有关内容已被《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取
代9.
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
办法
农业部
1986.12.4
发布,
1997.12.25
修订《专利法》已修改,实际上
未执行
10.
关于加强进口种禽检疫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原
动植物检
疫总所1988.8.28
有关内容已被《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取
代11.
进口禽类、种蛋的检疫
管理试行办法
农业部原
动植物检
疫总所1989.3.25
有关内容已被《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取
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
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
登记的暂行规定农业部
1989.9.6
发布,
1997.12.25
修订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
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取代
13.
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
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
通知农业部
1990.5.9
不符合SPS协议关于疫区划
分的要求
14.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1991.1.9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
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
规定》废止15.
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
子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91.6.24
发布,
1997.12.25
修订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
》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
《种子法》废止
16.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2.6.9
发布,
1997.12.25
修订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
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废止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
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农业部
1992.7.15
已被1997年7月29日农业部
7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
录》取代18.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农业部
1993.7.5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
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
规定》废止19.
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
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农业部
1994.7.2
不符合SPS协议关于疫区划
分的要求20.
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
粱种子的通知
农业部原
国家动植
物检疫局1995.10.26
已失效
2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
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国家工商
管理局1996.4.16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
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代22.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6.5.28
已被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
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办法》废止23.
关于进出境邮寄物动植
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原
国家动植
物检疫局
1996.4.4
已被2001年6月15日国家质
检总局、邮政总局发布的《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取代24.
关于同意从新西兰北岛
进口猕猴桃的公告农业部
1997.6.17
已失效
25.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
法
农业部
1997.10.10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
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
定办法》废止26.
关于批准法国、丹麦、
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
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
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农业部原
国家动植
物检疫局
1998.3.24
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