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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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1.《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2.《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售的违法财物,经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不易保存、尚有使用价值的扣押物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变卖,保存价款。

  擅自动用或者转移被查封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追回全部物品,并可处以动用、转移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4.《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可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5.《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与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不相符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销售的农药先行登记保存。”

  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

  7.删除《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8.删除《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9.删除《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1.《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当交纳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的单位,拒不交纳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未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海域使用金。”

  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二计算。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市人民**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越超批准的采矿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矿产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拒不退回到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复垦保证金或者景观协调保证金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5.《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对责令限期改正,责任者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6.《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修改为:“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不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治理,并由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支付治理费用。因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强行拆除、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封堵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

  采取封堵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7.《天津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种质资源及其集中地保护设施和标志的,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种质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其后果已经或者将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植物保护机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道路上未按规定高度架设临时设施或者设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1.《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和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未经检测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检测,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予以销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2.《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在供电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应当经供电企业同意。”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供电企业发现上述违法用电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构成窃电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15.《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仍不采取措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加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外,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16.《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坟头、碑志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责令死者家属或者责任人限期将坟头、碑志清除或者起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中国农药未来的发展方向

1,短期内还是化学农药的天下。
2,低毒、低残留。
3,必须有自己的产品,不只是“勾兑”外企过了保护期的产品,而是有自己的研发队伍,有自己真正的产品。
4,国内不正规的小农药企业随着国家政策的规范逐渐消失。
5,估计会有一些民间的农药公司联盟形成,共同抵御风险,开发新产品等。
6,会有一些农药公司相关的附带产业兴起。比如专业运输农药,专业提供田间试验服务,专业解决作物公司和农药公司之间纠纷,专业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等等。
7,先正达这家公司的发展会奇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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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 600596,辉丰股份002496,沙隆达000553,江山股份600389,湖南海600731,扬农化工,雅本化学,国发股份,广信股份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理 事 长:王律先副理事长:尹仪民、罗海章、许辉、郭前玉、赵利复、周其钧、杨振华、钱国忠、王伊莹、张茂 立、张道武、王泉虎秘书长:孙叔宝副秘书长:胡芝生、曹承宇、曹树球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内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有哪些单位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菱镁行业协会;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全国工商联纸业商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石油和石化工程研究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促进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中国翻译协会;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中国砂石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托盘专业委员会;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审计学会;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罐头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产业用纺织行业协会;中国建材市场协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中国发酵工业协会;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模板协会;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化工情报信息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中国乐器协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电子商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中国糖业协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中国衡器协会;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玩具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商业统计学会;中国性学会;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ChinaCrop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PIA”)成立于1982年4月,是中国化工行业最早成立的行业协会之一,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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