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中国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中国环境严重问题是指大气污染问题、 水环境污染问题、 垃圾处理问题、 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 水土流失问题、 旱灾和水灾问题、 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 WTO与环境问题、 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 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
中国大气环境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2011年中国二**硫年排放量高达1857万吨,烟尘1159万吨,工业粉尘1175万吨,大气污染仍然十分严重。中国大多数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超过中国规定的标准。中国47个重点城市中,约70%以上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中国规定的二级标准;参加环境统计的338个城市中,137个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超过中国**标准,占统计城市的40%,属于严重污染型城市。大气污染是中国第一大环境污染问题。
水污染
中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然而,人们在科学进步的同时,依然在浪费水资源。
中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依次是: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中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黄河多次出现断流现象,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垃圾处理
中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达8.2亿吨,综合利用率约46%。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4亿吨,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中国各地。
土地沙化
中国国土上的荒漠化土地已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27.3%,而且,荒漠化面积还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中国每年遭受的强沙尘暴天气由50年代的5次增加到了90年代的23次。土地沙化造成了内蒙古一些地区的居民被迫迁移他乡。[1] 近些年来,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西北地区大规模滥挖发菜、干草和麻黄等野生中药材的事件时有发生。据国家环保局自然保护司96年11月至97年3月调查,近几年,每年进入内蒙古搂发菜的农民有20万人次,1987年以来,有关省、区进入内蒙古搂发菜人员累计高达190万人次。“搂发菜”大军涉足的草场面积约为2.2亿亩,遍布内蒙古中西部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等五个盟市。1.9亿亩的草场面积遭到严重破坏,约占内蒙古全部草原面积的18%,有相当部分正处于沙漠化的过程中。其中约0.6亿亩的草场面积被完全破坏且已沙化。由于1.9亿亩草地遭到严重破坏而不能放牧,被迫到其它草场超载放牧的草地要远远大于1.9亿亩,草原负担
过重,加速了荒漠化的扩展。
水土流失
中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50多亿吨,每年流失的土壤养分为4000万吨标准化肥(相当于中国一年的化肥使用量)。自1949年以来,中国水土流失毁掉的耕地总量达4000万亩,这对中国的农业是极大损失。
旱灾水灾
20世纪50年代中国年均受旱灾的农田为1.2亿亩,90年代上升为3.8亿亩。1972年黄河发生第一次断流,1985年后年年断流,1997年断流天数达227天。有关专家经调查推测:未来15年内中国将持续干旱,而长江流域的水灾发生频率却明显增加,500多年来,长江流域共发生的大洪水为53次,但近50年来,每三年就出现一次大涝,1998年的大洪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生物破坏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破坏较严重的国家,高等植物中濒危或接近濒危的物种达4000-5000种,约占中国拥有的物种总数的15%-20%,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联合国《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中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56种,约占总数的1/4。中国滥捕乱杀野生动物和大量捕食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屡禁不止。
WTO(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WTO将面临两方面新的环境问题。
一方面是国际上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中国的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标准,中国的食品、机电、纺织、皮革、陶瓷、烟草、玩具、鞋业等行业的产品将在出口贸易中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对中国的矿产、石材、药用植物、农产品、畜牧产品的大量需求,可能会加重中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同时,中国可能成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的地点和大量的国外工业废物”来料加工”的地点,这将极大地加重中国的环境问题。
三峡库区
三峡工程是中国正在实施的巨大的水利工程,该工程定于2003年开始发电。三峡建成后对地质环境、水资源环境、生态环境(涉及库区两岸和整个上游地区)的影响,以及如何有效防治库区污染是摆在三峡建设者面前的大课题,三峡工程已成为世界瞩目的环境问题。
在长江,鱼越来越少,还出现野生水生动物大量死亡的情况。
持久污染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难降解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开始显现。国际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其中确定的首批禁止使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中国的环境介质中多有检出,中国是公约的签字国。这类有机污染物具有转移到下一代体内,并在多年后显现其危害的特点,也被称为”环境激素”或”环境荷尔蒙”,危害严重。这类有机污染物广泛存在于工农业和城市建设等使用的化学品之中。

到底是龌龊还是龌蹉
武艺是世界上思想最龌龊,行动最龌蹉,长相最丑,身材最差,笑容最恶心的人,你们说我说的对不对?20 我来回答 匿名 回答(4) : 3级 2014-03-02 羡慕妒忌…
猥琐和龌龊有什么区别?
猥琐一般指的是相貌上
看起来不爽
形象不好
龌龊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事
你可以说这人比较龌龊
一般是指他的品行方面
指事的话也可以
比如某某做了什么什么龌龊的事
或者某事很龌龊
不过这个词形容的话是比较过分的
一般性的用这个龌龊来形容就不适合
20世纪世界十大环境污染事件是哪些事件?
1930比利时的马斯河谷事件
1930年12月1日—5日
比利时的马斯河谷位于狭窄的盆地中,1930年12月1日—5日,气温发生逆转,致使工厂中排放的有害气体和煤烟粉尘在近地大气层中集聚不散。3天后开始有人发病。其症状表现为:胸痛、咳嗽、呼吸困难等,一星期内有60多人死亡,其中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同时,还有许多家畜致死。
1943美国的落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1943年5—8月
落杉矶位于美国西南海岸。早期这里仅仅是一个牧区的小村,至加尼福尼亚金矿发现后,人口剧增,很快成为名闻遐迩的大城市,单是汽车就增加了数百万辆。于是,这个依山傍水、风光明媚的城市,简直变成了拥挤不堪的汽车城。每年5—8月,在强烈阳光的照射下,在城市上空常常出现迷漫天空的浅蓝色烟雾,致使整座城市变得浑浊不清。这种烟雾**于喉、鼻,引发喉头炎、头痛等许多疾病,同时使远在一百公里之外的高山上的柑桔减产,松树枯黄。
1948年美国多诺拉事件
1948年10月26日—30日期间
多诺拉是美国宾西法尼亚州某河谷中的小镇。1948年10月26日—30日期间,这里大部分地区受反气旋逆温控制,且26日—30日持续有雾,致使大气污染物在近地层大气中集聚。这期间,全镇43%的人口,即591人相继暴病,症状为:喉痛、流鼻涕、干渴、四肢酸乏、咳痰、胸闷、呕吐、腹泻等症状,死亡17人。据估计,事件发生期间,SO2浓度为正常值的数倍,并发现有尘粒。
1952年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5日—8日期间
素有雾都之称的英国伦敦,1952年12月5日—8日期间,又被浓雾笼罩。这期间许多人突然患呼吸系统疾病,一下住满了伦敦的各家医院。四天中,死亡人数较常年同期增加4000多人,死亡者以45岁以上最多,约是平时死亡人数的3倍,1岁以下的死亡较平时增加1倍。事件发生的1周中,因支气管炎、冠心病、肺结核、心脏衰竭的死亡人数分别是平时同类病死亡人数9。3倍、2。4倍、5。5倍、2。8倍,因肺炎、肺癌、流感等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人数较平时均有成倍增长。事件后的两个月里又有8000多人死亡。
1953~1956年日本水误事件
1953~1956年
在日本南部九州湾有一个叫水误的小镇,这里居住着4万居民,以渔业为生。1939年开始,日本氮肥公司的合成醋酸厂开始生产氯乙烯,工厂的生产废水一直排放入水误湾。
1972年据环境厅统计,水误镇共患水误病180人,死亡50多人,就在新线县阿赫野川亦发现100多水误病患者,8人死亡。据报到,患者人数远不止此,仅水误镇的受害居民,即达万余人。
1955年~1963年神东川的骨痛病
1955年~1963年
在日本富川平原上有一条河叫神东川。多年来,两岸人民用河水灌溉农田,使万亩稻田飘香。自从三井矿业公司在神东川上游开设了炼锌厂后,发现有死草现象。1955年以后就流行一种不同于水误病的怪病:对死者解剖发现全身多处骨折,有的达73处,身长也缩短了30厘米。这种起初不明病因的疾病就是骨痛病。有报道说,到1972年3月,骨痛病患者已达到230人,死亡34人,并有一部分人出现可疑症状。
1961年日本四日市事件
1961年
四日市位于日本东部海湾。1955年这里相继兴建了十多家石油化工厂,化工厂终日排放的含SO2的气体和粉尘,使昔日晴朗的天空变得污浊不堪。1961年,呼吸系统疾病开始在这一带发生,并迅速蔓延。据报道患者中慢性支气管炎占25%,哮喘病患者占30%,肺气肿等占15%。1964年这里曾经有3天烟雾不散,哮喘病患者中不少人因此死去。1967年一些患者因不堪忍受折磨而**。1970年患者达500多人。1972年全市哮喘病患者871人,死亡11人。
1968年日本米糠油事件
1968年
米糠油事件发生在日本九州爱芝县一带。生产米糠油在脱臭的工艺中,使用多氯联苯作载体。由于生产的失误,致使米糠油中混入了多氯联苯结果有1400人食用后中毒。4个月后,患者猛增到5000余人,并有16人无故丧生。这期间实际受害人在13000人以上,而且由于米糠油中的黑油做家禽饲料,造成数10万只鸡死去。
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
1986年4月26日凌晨1时
1986年4月26日凌晨1时,距前苏联切尔诺贝利14公里的核电厂第4号反应堆,发生可怕的爆炸,一股放射性碎物和气体(包括碘131,铯137,锶90)冲上1公里的高空。这就是震惊世界的切尔诺贝利核污染事件。事件发生以后,核电站30公里范围内的13万居民不得不紧急疏散。这次核泄漏造成苏联1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受污染,其中乌克兰有1500平方公里的肥沃农田因污染而废弃荒芜。被污染的农田和森林面积大约相当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面积。乌克兰有2000万人受放射性污染的影响。截至1993年初,大量的婴儿成为畸形或残废,8000多人死于和放射有关的疾病。其远期影响在30年后仍会产生作用。
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件
1984年12月3日
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的农药厂因管理混乱,操作不当,致使**储罐内剧毒的甲基异氰酸脂因压力升高而爆炸外泄。45吨毒气形成一股浓密的烟雾,以每小时5000米的速度袭击了博帕尔市区。死亡近两万人,受害20多万人,5万人失明,孕妇流产或产下死婴,受害面积40平方公里,数千头牲畜被毒死。
紧急!!!!! 我国最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 调查的目的
如今吃口香糖被某些人认为是一种时尚,不论在大街这
公园` 影剧院或是学校里,都经常能见到一些淑女,绅士学生幼儿在”潇洒” “舒适”地嚼着.在享受完了之后不经意的一吐,问题也就来了,这些残渣在嘴里粘性十足,吐到地上,墙上也一样粘性很强.于是,它们紧紧地贴在地上,再被人踩上几脚,造成了一块块污染. 种污染既非大气,水质,噪音那样引起人们的深恶痛绝而引人注目,又非废纸,脏物等垃圾那样显而易见而被清除.它是不显眼,但又会在有些时候冒一下头,让你恶心(我曾不小心坐在一个公共椅上, 身上粘了三块口香糖残渣),这的确是一种污染.为此,我们对这种人人都有可能吃,又几乎都不注意它的去向的口香糖进行了调查.我们想了解口香糖目前在公共场所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口香糖有哪些性质,探讨解决口香糖污染环境的方法,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世界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如何认定重大污染事故罪
根据《刑法》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了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所以本罪的犯罪主体即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单位可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亦包括非法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刑法》将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违法行为人论处。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故意实施这一行为应按投毒罪论处。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环境犯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如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对象是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放射性的废物是指放射性元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废物的统称。有毒物质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后能导致生物或其后代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死亡的物质。
一般废物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如行为人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是一般废物,则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即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禁止性规范。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具体违法行为方式为排放、倾倒和处置。所谓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溢、泄、漏、跑等。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车、船、航空器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所谓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结果犯罪,构成本罪客观上要具备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加以认定,如这一行为造成重大环境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构成本罪。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
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
按照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从语法的角度看,这样的规定,是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各类物质都归入了危险废物的范畴。
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哪些物质属于危险废物,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方式来确定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物质中,可能并非都属于危险废物。如有毒物质,很明显不会全部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逻辑上无法自足。
此外,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范围最终限定在“危险废物”,实际上缩小了适用范围。如果行为人排放或者倾倒一些没有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但危害严重的物质,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这些问题,修改后的三百三十八条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
3.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尤其是没有直接向水体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删除这一限制,使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无论是否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都可以构成犯罪。
修改后犯罪客观方面有哪些重大调整?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其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主要是企业。
2.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没有变化,仍然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客体。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议,有的认为是国家保护的环境管理秩序,有的认为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此次修改没有涉及犯罪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了重大调整。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义务规范;二是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贮存、使用等行为不构成本罪;三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据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都被列入了有害物质的范畴,无需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来确定适用范围;四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一般的轻微污染不构成犯罪。这是必备的结果要件。同时要注意,重大环境污染与行为人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关于罪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做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随着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这一罪名显然已经不能反映修改后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本质特征,有待调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做新的司法解释时,将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罪名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
2.关于重大环境污染的具体含义。
何谓“重大环境污染”?现行法律法规,包括环保部门的规章,都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参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来界定是否属于重大环境污染,这在实践中带来较多问题。突发环境事件是针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而言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累积性的污染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界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做了具体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这一司法解释也有必要相应做出调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新的定罪标准。美国进口普卫欣天猫
3.关于有害物质的界定。
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最终限定在“有害物质”上。什么是有害物质?对于化学品,科学上通常按其危害程度分为剧毒、有毒和有害3类。第三百三十八条中“有害物质”应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可以从通常意义上来理解,而不应局限于科学上的狭义定义,即对人身、环境有害的物质,否则,就无法涵盖前面列举的有毒物质。但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是否需要一个名录,或者出台更具体的解释?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近几年来中国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近几年中国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有哪些?近年来中国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有以下五件:
1、太湖水污染事件
2007年5月, 江苏省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无锡市民饮用水水源来自太湖。因此,无锡市民纷纷抢购超市内的纯净水,街头零售的桶装纯净水也出现了较大的价格波动。
此次事件,市**称是持续高热造成的,国家环保总局认为既是天灾也是人祸。民间普遍认为是**为了经济业绩大量兴建排污严重的化工厂,却对太湖污染治理不力造成了今天的恶性事件,而**的弄虚作假,使得太湖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有研究显示,无锡水污染事件主要是由于水源地附近蓝藻大量堆积,厌氧分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NH3、硫醇、硫醚以及硫化氢等异味物质。
2、巢湖、滇池蓝藻暴发
2007年6月份,巢湖、滇池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蓝藻。安徽巢湖西半湖出现了区域在5平方公里左右的大面积蓝藻,由于西半湖不作为饮用水源,所以对当地影响不大,但随着持续高温,巢湖东半湖也出现蓝藻。滇池也因连日天气闷热,蓝藻大量繁殖。在昆明滇池海埂一线的岸边,湖水如绿油漆一般,并伴随着阵阵腥臭。
太湖、巢湖、滇池蓝藻的连续爆发,为“三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敲响了警钟。
3、大连新港原油泄漏事件
2010年7月16日下午,大连新港一艘利比里亚籍30万吨级的油轮在卸油附加添加剂时,导致陆地输油管线发生爆炸,并引起旁边5个同样为10万立方米的油罐泄漏。直到7月22日,泄漏才被基本堵死。 此次事故至少污染了附近50平方公里的海域,影响范围达100 平方公里。
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
2011年8月,有人爆料,5000吨铬渣倒入水库,事后云南曲靖将受污染水排入珠江源头南盘江。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赶赴曲靖,就此事进行调查核实。随后爆出“死亡村”、倾倒和无防护堆放铬渣的真相引发各大新闻媒体的专题报道。
据调查了解,云南陆良和平化工有限公司为了节省运费,将本应送往家专业处理厂剧毒废料,随意丢弃在了曲靖市麒麟区的多个地点,总量达到了5222.38吨,污染倾倒点土壤9130吨,和叉冲水库约4.3万立方米水体,并造成附近牲畜死亡。而紧邻珠江源头南盘江,陆良和平化工厂堆放了 17年的剧毒化工废料铬渣,最多时达28万吨。被污染的积水潭中,蓄水100亿方左右,残留水的颜色让人震惊。
5、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
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龙江河宜州市拉浪乡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时间正值农历龙年春节,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当地**积极展开治污工作,以求尽量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专家称,由于泄露量之大在国内历次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中都是罕见的,此次污染事件波及河段将达到约300公里。因担心饮用水源遭到污染,处于下游的柳州市市民出现恐慌性屯水购水,超市内瓶装水被市民抢购。
参考资料:搜狐新闻中国近年来最严重的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对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