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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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
1、有机污染源头
土壤有机污染物首要是化学农药。当前很多运用的化学农药约有50多种,其间首要包富含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氨基甲酸酶类、苯氧羧酸类、苯酚、胺类。由于农药的不合理使用,致使出现土壤农药残留,带来严重的污染。
2、重金属污染源头
使用富含重金属的废水进行灌溉,是重金属进入土壤的一个重要路径;工矿企业的废气沉降落入土壤是另外一条途径。重金属首要有汞、铜、锌、铬、镍、钴等,因为重金属不能被微生物分解,并且能够被生物富集,因而对人类有较大的潜在损害。
3、放射性元素污染源头
放射性元素主要来源于大气层核实验的沉降物,以及**能和平利用进程中所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废渣。富含放射性元素的物质不可避免地随天然沉降、雨水冲刷和废弃物堆积而污染土壤。土壤一旦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就难以自行消除,只能天然衰变为安稳元素,而消除其放射性。放射性元素可经过食物链进入人体。
4、病原微生物污染源头
土壤中的病原微生物,首要包含病原菌和病毒等。来源于人畜的粪便及用于灌溉的污水,特别是医院污水。人类若直接触摸富含病原微生物的土壤,也许会对健康带来影响;若食用被土壤污染的蔬菜、生果等则直接遭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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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论文:(农药市场营销)题目我国生物农药的现状与发展前景,高分求总结好的

浅谈我国生物农药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摘要:生物农药对衣业害虫的防治具有明显的效果,同时又具有不杀伤天敌、对生态链影响小、无公害等优点。随着我国**对生物农药产业的重视,生物农药将逐步地取代化学农药。本文分析了国内生物农药产业的现状,阐述了生物捉药的生产新工艺,最后给出了我国生物衣药产业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生物衣药,真菌杀虫刺,发酵工艺

1992年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中国承诺2000年国内使用的生物农药将达到国内农药市场的60% 以上 虽然现在还未能达到该比例,但体现了我国**对生物农药的态度。2007年我国的300多家原药生产厂和1 600多家农药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已超过77万吨 年总产量达42 4万吨,化学防治面积达40多亿亩次 几十万吨化学农药的使用 导致病虫抗药性增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杀伤天敌而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系统。而生物农药由于其与环境的相容性,不杀伤天敌,对生态链的影响很小而备受世界瞩目。目前.全世界生物农药产品已经超过1 00多种,其中生物技术产品有1 0余种在生物农药中,90% 以上是微生物杀虫剂,即真菌杀;中剂。由于生物农药产品开发方面有明显优势.因此世界各国都争相投资,研究和开发新型生物农药。

一、我国生物农药产业现状
我国生物农药经过多年的发展,随着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及资金的扶持,截止到200 7年,国内有30多家研究机构,研发人员500多人,50多个登记品种,国内生产生物农药的厂家达200余家,年生产生物农药6万吨,形成了一定的产业化规模。由于生物农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其研发和生产都需要高投入和高技术,一些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自身科研力量却不足,导致生物农药产品防治效果不好,生产工艺落后、成本高昂 而科研院所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但是却缺少雄厚的资金保障,无法开展毒理学和环境行为学试验。以上两种原因使得我国现有的生物农药种类具备商品化条件的品种却不多,真正能开发成产业化品种或当家品种的更少,直接后果就是国内仍然普遍采用化学农药进行害虫防治。

二、国内生物农药的生产工艺
我国的生物农药传统生产工艺采用的是深层液体发酵工艺。该生产工艺主要缺点是:产孢率低、发酵参数难以控制 菌种易退化以及产品脱水不充分 生产周期长等.不利于生物农药的大规模生产。
目前最新的生产工艺是由江西天人生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生物防治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共同研发的“气相双动态固态发酵”新技术。该生产工艺通过了由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清华大学等专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鉴定委员认为该技术与设备填补了国内空白,居国际领先水平。
该生产工艺以棉麻混合无纺布作为固体培养的载体.接种茵液,进入气相双动态固态发酵培养室进行培养 7 d~9 d即可大量产孢,干煤、检测后即可包装成品 该生产工艺首次确定了培养基、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因子诱发变异退化的规律 评价了菌种退化在生产上的损失 提出了菌种退化控制途径和管理措施 这在全世界的真菌杀虫剂应用史上是首次, 为指导真菌杀虫剂大规模生产奠定了基础。该工艺还可以筛选出连续20代不退化的优良菌株 并且验证了变异的遗传机制。该工艺主要是吸收了载体生产和平板生产的长处 将工艺参数进一步优化,发展成载体灭菌双相发酵工艺,首次采用先进的理论和设备对真菌杀虫剂的工厂化大规模生产工艺,从根本上解决常规真菌开放式生产发酵参数难以控制,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弊病,建立了真菌杀虫剂的固态发酵新工艺,使染菌率降低到0 1% 以下,发酵水平比常规固态发酵提高1倍~2倍,周期比旧工艺缩短51 5% ,成本降低21 35%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比以往有了明显改善。

三、发展趋势及企业对策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强化与引导,扶持政策力度的加大与资金的投入.农药及农产品法律法规的完善,应用技术研究以及产学研实质联合的加强 国外相关生物农药企业的进入, 国内生物农药市场的竞争将成为白热化。预测至201 0年,世界微生物杀虫剂需求量在400万吨每年以上,国内需求量在80万吨每年。国内农药企业应该对生物农药行业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将生产重心放到生物农药产品上来 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 加大企业的技术力量投入,大力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产品。
1 企业要积极跟进世界先进技术,不断推进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建立高效的销售体系 在质量 价格和服务方面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研发、管理及生产效率上达到一流水平
2 加快研发技术转化和应用.抓住市场的真正需求.快速将适销对路的新技术产品投放市场.才能使公司有更快的发展。不断以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来满足曰新月异的市场变化需求。建立和完善企业人才引进、使用、报酬等制度,尤其要高度重视研发团队的培养和企业科技能力建设。
3 在各个环节上制定严密有效的事先防范和事后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企业风险管理流程和预警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转移、降低或化解风险。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农药及农产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农药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农药企业只有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发展策略及目标,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的产品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农药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助仁:美国捉业生物技术应用蓬勃发展一兼论美国捉业生物产业公共政笼的运用九.财经政法资讯、2 0 0 6.6:1 01—1 0 5
[2]李万德 张剑:浅谈我国捉业生物技术产业[J]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 0 0 6(1)
[3]张俊勇:有机氟捉药对食品污染的危害及预防[J].商场现代化 1 987(4)
[4]李惠娟:中国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的产业关联分析[J].改革2 OO3(1)

新《农药管理条例》于何时开始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自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的决定》(农业部令第9号),经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00八年一月八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药生产前向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提供样品和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农药登记初审。经初审合格,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农药登记。第五条 已经登记农药的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以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公告为准。第六条 农药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一切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第八条 农药产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必须印有或者贴有农药标签。农药标签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农药名称;
  (二)农药含量、剂型、有效成份;
  (三)净重或净容量;
  (四)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五)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证书号、执行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六)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毒性标志;
  (八)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应当注明分装日期;
  (九)有效期;
  (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分装农药应当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确实无法记载上述事项的,应当附具与农药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第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印制农药标签必须以农药登记时批准的内容为准,未经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已经登记的农药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第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农药;
  (二)国家撤销登记的农药;
  (三)假农药;
  (四)劣质农药;
  (五)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六)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七)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农药;
  (八)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初审,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审批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农药广告。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后,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
  (二)农药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和标签不得随意弃置,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农药后,在农药标签载明的安全间隔期内不得采收;
  (五)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类、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认真阅读标签,严格按照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药。
  农药使用者不得随意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第十五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有益生物,防止人畜中毒。
  使用飞机等空中施药,应将喷撒的农药品种、剂量、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报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安全注意事项于3天前通知施药区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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