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农药是否可以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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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农药是否可以销售和使用?

文号无主题词无查阅数:830次 近日,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少农药经营者和购药农民向执法人员询问;过期农药可否销售和使用?根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其使用方法和用量。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过期农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对尚具有使用价值的,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指导下定点限期使用。(农业执法大队 供稿)

过期农药是否可以销售和使用?

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以下不同目的、场所的各类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婢、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第三条 鼓励、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农药推广和科学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生产和经营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批准。第七条 生产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分装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分装登记证。第八条 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农药田间试验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经营农药必须是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允许经营农药的单位。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业务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进口农药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与农药产品标签标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
  禁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并不得与食品、饲料混业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应当单独存放,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必须出具售货票据。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农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
  (三)有效成份、含量、重量;
  (四)产品性能、毒性、用途;
  (五)使用技术和方法;
  (六)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八)企业名称。
  分装农药的标签或说明书除应载明前款所列内容外,还应载明分装单位。标签或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四条 没有标签或说明书以及标签脱落、标签字迹模糊、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不准销售。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第十六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业部令  (第9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三、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令第20号,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  1.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目修改为:“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第四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2.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目修改为:“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第五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3.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修改为:“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  第五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4.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5.第九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6.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7.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8.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分装登记评审。”  9.第十条后增加一条,“经评审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正式登记证。”  10.删除第十九条中“申请农药登记须交纳登记费”的规定。  11.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他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药生产前向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提供样品和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农药登记初审。经初审合格,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农药登记。第五条 已经登记农药的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以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公告为准。第六条 农药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七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一切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第八条 农药产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必须印有或者贴有农药标签。农药标签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农药名称;
  (二)农药含量、剂型、有效成份;
  (三)净重或净容量;
  (四)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五)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证书号、执行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六)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毒性标志;
  (八)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应当注明分装日期;
  (九)有效期;
  (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分装农药应当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确实无法记载上述事项的,应当附具与农药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第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印制农药标签必须以农药登记时批准的内容为准,未经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已经登记的农药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第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农药;
  (二)国家撤销登记的农药;
  (三)假农药;
  (四)劣质农药;
  (五)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六)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七)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农药;
  (八)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内容的初审,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审批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农药广告。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后,应及时设置警告标志;
  (二)农药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包装物品和标签不得随意弃置,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三)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海洋养殖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使用农药后,在农药标签载明的安全间隔期内不得采收;
  (五)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类、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认真阅读标签,严格按照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药。
  农药使用者不得随意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第十五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有益生物,防止人畜中毒。
  使用飞机等空中施药,应将喷撒的农药品种、剂量、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报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安全注意事项于3天前通知施药区内居民。

农药制剂企业排行榜

农药制剂企业排行榜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法律依据:《农药产业政策》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严格生产准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新技术和自动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水平。到2015年制剂加工、包装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宗原药产品的生产70%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和装备大型化,2020年达到90%以上。第六条 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创新基础,完善现有农药创新体制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导向,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或产学研相结合转变。到2015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2020年达到6%以上。第七条 降低农药对社会和环境的风险。严格农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强化工艺创新和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加快高安全、低风险产品和应用技术的研发,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和工艺技术;建立和完善农药废弃物处置体系,减轻农药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到2015年,污染物处理技术满足环境保护需要,“三废”排放量减少3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30%。到2020年,“三废”排放量减少5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5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50%。第八条 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推进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其市场份额。到2015年,在农药市场中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销售额达到全国农药总销售额的30%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

我想开个农药公司,找厂家代我生产我的产品,需要哪些手续?

需要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有很多厂家有证但是不生产登记证上的农药,我们单位就是的。其实你说的不是代理的问题了,就是来料加工。根本不需要什么手续,无非就是签个合同,拿点定金;所需的费用也只是加工费而已。至于多少要看加工什么产品了,几百到几千不等。

大学理工类都有什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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