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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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使用农药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药配制过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核定施药面积,根据农药标签推荐的农药使用剂量或植保技术人员的推荐,计算用药量和施药液量。
(2)在避风处操作,用专用称量器具准确量取农药。
(3)所有称量器具在使用后都要清洗,冲洗后的废液应在远离居所、水源和作物的地点妥善处理。用于量取农药的器皿不得作其他用途。
(4)在量取农药后,封闭原农药包装并将其安全贮存。农药在使用前应始终保存在其原包装中。
(5)配制药液应选择在远离水源、居所、畜牧栏场的处所进行。
(6)应现用现配,不宜久置;短时存放时,应密封并安排专人保管。
(7)应根据不同的施药方法和防治对象、果树种类和生长时期确定施药液量。
(8)应选择没有杂质的清水配制农药,不应用配制农药的器具直接取水。
(9)应根据农药剂型,按照农药标签推荐的方法配制农药。
(10)稀释应采用“二次法”进行操作:①用水稀释的农药:先用少量水将农药制剂稀释成“母液”,然后再将“母液”进一步稀释至所需要的浓度。②用固体载体稀释的农药:应先用少量稀释载体(细土、细沙、固体肥料等)将农药制剂均匀稀释成“母粉”,然后再进一步稀释至所需要的用量。
(11)配制现混现用的农药,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规定或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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