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科学选择购买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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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科学选择购买农药?

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害,促进作物生长发育,是农业生产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技术措施,如果没有化学农药,果树、蔬菜、粮食、棉花、油料、茶桑、药材、花卉、林木等各项生产的高产、稳产、高效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学会科学准确地选择、配制与使用农药,是每个农民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农药的类型、剂型和品种很多,其理化性质、防治对象、毒性、使用方法各不相同,因此,了解农药的性能,对症购药,并掌握正确的配药、施药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防治效果。
(1)购买农药时首先要了解农药的类型和剂型 农药按其成分分为化学源农药、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微生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等。按防治对象分为杀菌剂、杀虫剂、杀螨剂、杀线虫剂、除草剂、杀鼠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按毒性来分,又有高毒、中毒、低毒农药之别。每种农药对病虫草害的作用方式也不完全相同,例如杀虫剂又分为胃毒剂、触杀剂、内吸剂、熏蒸剂和特异性昆虫生长调节剂。杀菌剂有保护性触杀剂和内吸治疗剂。除草剂的类型亦很多,有的是茎叶处理剂,有的是土壤处理剂。按其杀草性能又分为选择性除草剂和灭生性除草剂,也有触杀性和内吸性之分。有的农药可同时具备几种方式,如敌敌畏既有触杀、胃毒作用,又有熏蒸作用。
农药还有多种剂型,施用方法亦不同。
粉剂:不溶于水,只能做喷粉用。
可湿性粉剂:兑水稀释成悬浮液,供喷雾用。
可溶性粉剂:可直接溶于水。
乳油:兑水后成乳状液,易吸附在植物体或虫体上,残效期较长。
微胶囊剂:农药的微滴和微粒外面包上一层囊皮,囊皮破裂后药剂逐渐释放,所以又叫缓释剂,其特点是残效期较长,可减少施药次数,降低毒性。
胶悬剂:兼有乳油和可湿性粉剂的共同特点,黏着性强。
水剂:直接兑水施用,黏着性差,使用时可加入展着剂或洗衣粉等作黏着剂。
(2)要注意选购品牌农药,防止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目前农药的商品种类名称繁杂,同种类农药有多个名称、多种包装,如阿维菌素又称齐螨素、海正灭虫灵、7051杀虫素、爱福丁、阿巴丁等。购买农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认真识别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不要买重药、买错药。要仔细阅读农药产品说明书、标签,检查合格证。搞清农药品名、有效成分含量、注册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三证号(农药登记号、准产证号、产品标准号),凡是无“三证”或“三证”不全的农药均不能购买。
②仔细检查农药外观质量,凡是标签和说明书识别不清,或无正规标签的农药不能购买。粉剂、可湿性粉剂应无结块现象,水剂无混浊,乳油应透明。胶悬剂出现分层属正常现象,摇晃后即无分层。颗粒剂中应无过多的粉末。
③目前农药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存在,不少种类是用新包装、新名字包装着劣质产品!因此,购买农药时,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新产品,要尽量购买过去使用效果好的老品牌,因为好产品、好品牌不会随意更换包装和药品名称,只有假劣产品无人购买时,才会换包装、换名字继续骗人。
(3)要正确诊断,对症购药 农药的品种很多,各种药剂的理化性质、生物活性、防治对象等各不相同,某种农药只能对某些甚至某种防治对象有效。因此,首先要准确识别病虫草害的种类,确定重点防治对象,并要根据发生期、发生程度选用合适的品种和剂型。例如:防治病害,在病害发生前要喷保护剂,病害发生后要喷治疗剂。

怎样科学选择购买农药?

开个农药店要怎么做?需要什么证件和资格证书?

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然后凭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储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许可证”分为A、B两种;
经营种子范围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
经营种子范围仅为主要农作物常规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用B证,
期限均为5年。对于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袋种子的,或受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委托代销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企业和个体户代销种子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期限内委托,委托经营者凭营业执照、书面委托和加盖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展种子代销业务,并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
拓展资料:

根据2001年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才能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若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另外,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你好:请问上海哪里有农药批发市场吗?谢谢

各区植物保站有农药批发。

农药运输管理条例

  现在没有出台农药运输管理条例,是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2号.运输新规为九成农药摘掉“危险化工品”重帽,高毒、巨毒产品未列其中。不过高毒、巨毒产品已经很少了,农业部控制的很严,好多已经禁用或限用了。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大部分是),)看看它的定义:“化学品”是指一种物质,无论是该物质本身还是其混合物或制剂的一部分。无论是人工制造的还是取自大自然的,但不包括任何生物体。它由以下类别组成:农药(包括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和工业用化学品。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交水发[2009]162号 2009年04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农业、公安、安全监督部门:
  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推荐规则,现将农药运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
  二、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见附件一《农药**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另外,在按**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上述农药产品的**标准,见附件二《农药**一览表》。
  三、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联系电话:010-65292225。

  附件:1. 农药**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

  2.农药**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药 运输 通知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部办公厅、政法司、道路运输司、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4月3日印发

上海哪里有买农药

上海市市里可到一些花卉市场买,乡下一些生产资料店里有得卖。

我想卖种子。化肥。农药。需要办什么手续。在哪进货。怎么进货。 知道的说的详细点在线等

各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以我们这里为例:第一卖种子首先是经营人员要经过农业部门的培训,取得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第二是凭种子生产公司委托在种子管理部门备案通过,第三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卖化肥得从供销部门取得化肥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卖农药首先要从安监部门取得从业人员的资格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进货渠道较多,但主要有两种,一是和这些农资生产厂家或企业联系,由生产单位直接供货,二是就近找当地批发商联系,从批发商处进货。无论从哪里进货,要做到守法经营,保证质量。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这里并没有限定人数,也就是一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就可以。当然,为了更好地发展业务,建议最好还是两人以上。如果建立农药分支机构,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果总店就只有一个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不得兼任分店人员,也就是每一个经营单位(总店、各分店),都需要一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人数也没有要求,但是要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最好实地核查人员现场出题考试。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这就需要申请经营许可的时候出具证明材料,最好是聘书和发工资或者缴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凭证。

如何选购农药

  由于农药品种繁多,每种农药都有自己适宜的防治对象。因此,购买农药前,应仔细阅读农药的标签,准确了解每种农药的性能和最佳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农药。
一、 看农药标签上的名称  

从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已不再使用商品名称,而只用农药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购买前要特别注意看农药名称下面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及剂型是否清晰,不购买未标注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的农药。  

二、 看农药标签上的适用范围  

要根据需要防治的农作物的病、草等,选择和标签上标注的适用作物一致的农药。如果同时有几种农药可供选用时,就要优先选择用量少、毒性低、残留少、安全性好的农药。在蔬菜、果树等生产中严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 看农药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农药标签上一般都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批号,不可购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农药。同时农药标签上还应标有有效期,不可购买不在有效期、保质期内的农药。  

四、 看农药标签的外观及内容  

合格产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一般印刷较清晰,内容齐全,包括农药名称、适用范围、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产品用途、使用说明、毒性标识、注意事项、储存和运输方法等。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 (经营资格)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第六条 (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第八条 (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进口。第九条 (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第十条 (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第十一条 (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 (农药分装的审批)
  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第十三条 (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第三章 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第十五条 (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第十六条 (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水和土壤。第十七条 (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第十八条 (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第十九条 (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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