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农药登记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被吸收合并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需要重新进行环评。
环保法和环评法有条文规定,建设项目的新、改、扩时要进行环评,并且在已经通过环评的项目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重新进行环评。你们企业被吸收合并符合“规模、地点、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情况。
换种思维,企业合并后其生产能力肯定会提升很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也会发生改变,如果不重新环评,是不能取得现在合并后企业的环境影响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也就无法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更无法对合并后企业的环境影响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做出判断。
农药对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农药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对土壤、水源、空气等污染,不科学合理使用则会加剧污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进入土壤的途径有三种情况:①是农药直接进入土壤,包括施用的一些除草剂、防治**害虫的杀虫剂和拌种剂,这些农药基本上全部进入土壤;②是防治病虫害喷撒到农田的各类农药。它们的直接目标是病、虫、草,目的是保护作物,但有相当部分农药落于土壤表面或落于稻田水面而间接进入土壤;③是随着大气沉降、灌溉水和植物残体。由于农药本身不易被阳光和微生物分解,对酸和热稳定,不易挥发且难溶于水,故残留时间很长。这些累积的农药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目前大豆田长期使用高残效除草剂的地块,导致玉米等经济作物无法调茬,大豆也表现根系发育受阻、生长缓慢,个别地块出现大量死苗现象,导致减产、减收甚至失收。
(2)农药对大气的污染农药微粒和蒸汽散发空中,随风飘移,污染全球。农药对大气污染的程度还与农药品种、农药剂型和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易挥发性农药、气雾剂和粉剂污染相当严重,长残留农药在大气中的持续时间长。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风速起着重大作用,高风速增加农药扩散带的距离和进入其中的农药量。
(3)农药对水体的污染水体中农药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向水体直接施用农药;含农药的雨水落入水体;植物或土壤粘附的农药,经水冲刷或溶解进入水体;生产农药的工业废水或含有农药的生活污水等都时刻为害着地表水和**水的水质。有时为防治蚊子幼虫施敌敌畏、敌百虫和其他杀虫剂于水面;为防除渠道、河流中的杂草而使用水生型除草剂等造成水中的农药浓度过高,大量的鱼和虾类的水生动物死亡。还有一些农药药液配制点有不少药瓶和其他包装物,降雨后会产生径流污染,施药工具的随意清洗也造成水质污染。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产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第三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农药登记规定》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法规;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第五条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农药广告,需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第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七条 农药广告的审查:
(一)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申请农药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农药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办理。第八条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
(一)在使用中对人畜、环境有严重危害的;
(二)国家有新的规定的;
(三)国家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不妥的;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五)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况。
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
(二)农药广告内容更改。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一)该农药产品被撤销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二)发现该农药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三)要求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审查不合格;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已立案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第十三条 农药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果蔬农药残留有什么危害
果蔬农药残留对身体一定有害吗?
增加农药复配产品需要再做环评吗
如果你已经通过了环评审批,后续没有新增项目和设备,单纯的工艺进行调整是无需再次做环评的。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十二、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哪些蔬菜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国家有相关标准规定吗?
我国已制定了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MRL)的国家标准。毛豆、小松菜、紫苏、生姜、韭菜、胡萝卜、蒜苔等蔬菜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据统计,目前我国与蔬菜有关的强制性国家农药残留标准34项,涉及农药残留指标58项,农药52种。其中, GB 18406-1-2001 涉及农药残留指标46项,农药41种, 该标准有28项农药残留指标, 涉及26种农药。自2001年以来, 农业部又陆续颁布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33项, 但涉及的农药残留指标没有超出国家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范围。相对与国外发达国家,无论是在农药残留**标准还是在农药监测技术及农药使用标准上,我们国家都同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国外的农残标准普遍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有相当部分的标准差距甚至高达百倍。
合理安全使用农药有哪些注意事项 病虫害防治
合理使用农药是搞好病害防治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有效、经济、安全是病害防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合理使用杀菌剂的准则。
(1)注意药剂防治与其他防治措施的配合
在核桃病害的防治中,化学防治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它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只有把化学防治纳入到综合防治的体系中,注意化学防治和其他防治措施的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化学防治的效果。许多果园认真清扫落叶,减少初侵染来源;搞好土肥水的管理,促进树势健壮;合理修剪,改善树体的通风透光条件,降低小气候湿度。在上述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科学用药,抓住关键时期,喷施有效的药剂,虽然用药次数减少,但防治效果却大大增加了,而且防治成本也相应降低。
(2)提高使用杀菌剂的技术水平
化学防治的技术直接影响防治效果,在用药技术上,必须注意:一要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对其最有效的药剂;二要根据药剂的性能和病害发生发展的规律,掌握适宜的用药时期和次数;三要根据植物和病原对药剂的反应,选择适宜的用药浓度;四要把好喷药技术这一关,提高用药的质量。
(3)注意药剂的混用和连用问题
在果园中往往需要使用多种化学药剂,如杀菌剂、杀虫剂、激素、化学肥料等。在这些化学制剂之间,有些有互相协同的作用,有些有互相干扰的作用。要根据喷药的目的、药剂性能、植物及病虫对药剂的反应等,考虑药剂的混用及连用问题。混用及连用是否适当的标准是:不降低药效,不发生药害,减少喷药次数,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