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药三证
农药“三证”是指农药准产证、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每一个农药厂家的每一个商品化的不同厂家生产同一种农药也都有各自的“三证”。如果 “三证”不齐全,或假冒其它厂家的“三证”,这个产品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如果一个农药产品,虽然有了“三证”,但是产品的质量实际上达不到“三证”规定的要求,这个产品,也属于劣质次品。因此,“三证”也是检查监督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1、农药准产证
农药是精细化工品,也是有毒物质。为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国家规定生产农药的厂家必须具备特定的厂房、设施、技术和管理等条件,经省 (市)化工厅 (局)审查上报化工部批准后才能生产。国家对于农药的生产有一定的布局和限制,准产证就是获得国家批准允许生产的重要证书。
2、农药标准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及其检测方法标准化的规定。每一个商品化的农药都必须制订农药标准,并有一个标准号。没有标准号的农药产品,不准进人市场。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1)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由企业或生产厂家自己制订的标准,要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发布实施,并且这个企业标准只有制订标准的厂家施用。农药新产品要投产,必须首先具备企业标准。
2)行业标准:当一个农药产品已有多个厂家生产,产量增多,质量提高。就需要制订行业标准。一个农药产品的行业标准一经批准颁布,各有关生产厂家都必须遵照执行。原来企业自己制订的企业标准(往往水平相对低)则停止使用。行业标准也可叫部颁标准,因为它是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化工部批准并发布实施的。
3)国家标准:当一个农药产品的产量有了进一步的增加,质量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则需要制订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
3、农药登记
为确保农药的质量和药效,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对人、畜的安全性,使用后对植物、水、土、空气等环境的影响,在农药进入市场之前,生产厂家必须向国家主管农药登记的机构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登记证后,方可组织生产,作为商品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中已作了明文规定。
农药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大类:
1)临时登记:农药生产厂对其生产的农药经过田间小试验后,为通过示范试验获得进一步的资料和少量的试销、试用,须申请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时,必须提**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和标签等详细资料。临时登记有效期一般为1~2年。
2)正式登记:在经过国内田间试验和残留试验取得完整数据,毒理学和环境生态也具备完整的资料。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还需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一般是临时登记的补充,资料更为完善。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工作。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农药“三证”是农药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的证书和编号,缺一不可。同时,农药“三证”也是生产、销售优质农药的基本保证,也是农民朋友购买农药时必须密切注意查看的重要标志。

怎样查询药的真假?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二十九条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农药真假的几种识别方法
(1)检查外包装、内包装、标签内容、生产日期、批号等是否齐全。农药保质期一般为2年。
(2)外观形态上识别,合格农药具有如下特征。①乳油农药:一般浅黄色或深棕色透明液体,观察有无分层现象,若有分层,加水稀释后形成的乳浊液是不稳定的。②可湿性粉剂农药:不结块成团,用水稀释后形成良好的悬浊液。③悬浮剂:黏稠状、可以流动的液体,经存放允许分层,但经手摇动仍能恢复原状,不允许聚结成块。④颗粒剂:颗粒大小和色泽均匀,无粉尘,干燥松散。
农药怎样辨别真假?
一、从农药标签及包装上识别真假
1、从农药标签上识别。农药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标准证书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明事项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农药分装登记证号。
2、从农药产品的名称上去判断。标签上产品名称应当是中文通用名或合法商品名。但目前市场上农药产品的名称很乱,有的随意取商品名,有的随意加上“王、皇、最、FH、CP、Ⅰ型、Ⅱ型、复方、高效、无毒、无残留”等字样,这些都是非法名称。农药购买者应先仔细察看农药标签,凡是不能肯定产品中所含农药成分名称的产品都不要轻易购买。
3、相同计量的产品规格应相同,不能有大有小,内外包装应完整,不能有破损。
4、查看产品出厂合格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每个产品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农药购买者可先要求经营者出示出厂合格证,以保证所购产品质量。
5、散装的农药产品不能购买。因为生产、经营者随时都可以掺假,出现问题难以处理。
二、从农药物质形态上识别优劣
1、粉剂、可湿性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团块。如有结块或有较多的颗粒感,说明已受潮,不仅产品的细度达不到要求,其有效成分含量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产品颜色不匀,亦说明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2、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和混浊现象,或者加水稀释后的乳状液不均匀或有浮油、沉淀物,都说明产品质量可能有问题。
3、悬浮剂、悬乳剂应为可流动的悬浮液、无结块,长期存放,可能存在少量分层现象,但经摇晃后应能恢复原状,如果经摇晃后,产品不能恢复原状或仍有结块,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熏蒸用的片剂如呈粉末状,表明已失效。
5、水剂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加水稀释后一般也不出现混浊沉淀。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处、*委办公室牌子)1. 协助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所内外综合协调工作。 2. 负责以所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和所内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3. 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有关综合材料;组织拟订所内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4. 负责公文运转、文件审核、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以及所内事项的督办工作。 5. 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社团管理、离退休老干部服务、职工培训等工作,承办职工出国政审。 6. 负责*委、纪委日常工作,协助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7. 负责应急、宣传、保密、信访、安全、车辆管理等事务;**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 8. 归口管理农药标准工作。 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1. 拟订农药检定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承担基本建设、财政预算项目的编制、申报及监督执行。 3. 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组织申报科技成果。 4. 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5. 负责**采购计划编制、资金使用监管。 6. 负责单位财务日常管理。 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药政管理处 1. 起草农药登记管理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审评;农药风险与效益评估。 3. 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审评;指导农药登记试验备案。 4. 负责农药登记标签核准。 5. 负责农药登记资料管理。 6. 组织指导农药登记初审;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咨询培训。 7. 承担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农药登记证印制和发放的具体工作。 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质量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负责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资料的审评;承担农药登记产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3. 组织农药登记试验样品检测、封样;管理农药标准品。 4. 负责组织开展农药相同产品登记认定。 5. 开展农药登记产品化学验证试验。 6. 承担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仲裁检验、药害样品检测。 7. 开展农药质量标准、检测技术培训。 8. 负责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日常工作。 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药效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拟订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规范并组织实施。 3. 拟订生物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农药登记药效资料的审评。 5.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药效验证试验。 6. 参与农作物药害事故技术鉴定。 7.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技术培训。 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残留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负责农药登记残留资料的审评。 3. 组织拟订农药残留**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规程;拟订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4.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残留验证试验。 5. 协助开展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 6. 承担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样品检测和仲裁检验。 7. 组织开展农药残留标准、检测技术培训。 8. 承担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毒理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拟订卫生用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资料的审评。 4. 负责农药对接触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 5.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验证试验。 6. 参与农药人畜中毒事故调查。 7. 组织开展农药毒理学试验技术培训。 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环境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环境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负责农药登记环境资料的审评。 3.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环境验证试验。 4. 参与农药使用环境事故技术鉴定。 5. 组织开展农药使用环境影响监测与评价。 6. 组织开展农药环境试验及检测技术培训。 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再评价登记处 1. 拟订再评价登记政策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 2. 拟订已登记农药再评价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 拟订农药禁限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 承担农药续展登记具体工作。 5. 组织开展已登记农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跟踪监测。 6. 负责农药使用事故信息收集和分析。 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监督管理处 1. 拟订农药监督管理法规及配套规章并协助组织实施。 2. 承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和日常管理;协调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体系建设。 3. 协助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 4. 指导地方开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培训农药经营人员。 5. 协助受理农药投诉举报,参与处理农药使用事故。 6. 协助查处农药违法案件,承办农药案件听证、复议、应诉等具体工作。 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国际交流与服务处 1. 拟订农药登记进出口规范并组织实施。 2. 拟订出国(境)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参与有关农药国际公约谈判和履约工作。 4. 拟订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名录。 5. 组织办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6.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管理国际交流;申报并实施国际合作项目。 7. 跟踪研究国际农药管理政策;开展国际农药管理政策技术交流和服务。 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药情信息处 1. 拟订农药检定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承办农药政务信息公开。 3. 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调查和分析。 4. 负责农药审批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信息数据库建设及维护;承担网络涉密安全工作。 5. 负责农药舆情监测;协助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6. 负责技术资料和图书期刊管理工作。 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CCPR)秘书处办公室(简称CCPR秘书处办公室) 1. 拟订CCPR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筹备和承办CCPR年会。 3. 负责跟踪收集食品法典(CAC)及各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动态,开展国内外农药残留标准比较研究。 4. 负责收集CCPR各成员评议意见,参与CAC相关议题的研究。 5. 承担农药残留贸易措施官方评议。 6.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7. 完成秘书处及CCPR**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药剂型加工与配制的发展趋势特点是怎样的
目前来说,从安全角度来看,市场上大趋势在于悬浮剂,干悬浮,和微胶囊悬浮剂,微胶囊悬浮剂主要有一个缓释技术,杀菌剂上用的较多,保护期长。
天津市人民**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严禁已实施发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以下简称无证产品)的生产和经销,整顿发证的混乱现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严禁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第三条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第四条 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发证产品计划目录,由国家归口发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五条 国家已规定的专业检验机构(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国家已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实施发证工作,并在市许可证办公室备案。与其他发证工作出现重复交叉的矛盾时,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协调,以减轻企业负担。第六条 对国家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天津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督促、检查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2.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我市各行业、部门生产许可证工作,对各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3.根据国家发证产品计划目录,明确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4.对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5.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推荐我市符合承担检测发证产品条件的检验机构;
6.参加国家发证部门组织的审查工作,有重点地参加、检查我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预审工作,接受国家发证部门的委托,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检查与评审;
7.实行许可证工作例会制度,交流、汇报、协调、布置、总结工作;
8.对已取证产品汇总名单,纳入我市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受检产品目录》进行监督检验;
9.对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的无证产品组织查处;
10.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处理我市有关许可证的争议事项,根据需要出具有关证明;
11.颁发临时生产许可证书。
(二)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发证产品的文件规定,按国家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许可证摸底、申报工作,组织评审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实施我市的发证审查工作;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积极参加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等工作。
(三)市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1.通知、督促本系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工业产品许可证;
2.根据发证产品目录对所属企业作出全面规划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其申报取证,对企业申报资格签署意见;
3.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4.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5.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市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条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对本地区获证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第七条 建立天津市工业产品市级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市许可证办公室公布实施市级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须取得市级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市级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要与本市的计划经济及产业政策相结合,要与我市各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密切配合。第八条 对市级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审定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发证产品计划,下达我市发证产品目录;
2.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提出具体产品的发证管理办法,确定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及收费办法;
3.对发证检验机构,在已有的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基础上审查认可,对市质检所、站不能覆盖的产品,根据发证需要,参考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议,审定发证检验单位;
4.参加、指导对重点企业的审查,组织对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5.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取证产品,暂停使用许可证书及标记或注销其许可证书;
6.对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的无证产品组织查处;
7.建立我市审查人员队伍,培训审查人员,对考核合格者发给许可证审查员证书,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审查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许可证审查员资格;
8.公布取证产品目录及生产企业名录,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发证情况,指导经营和消费;
9.检查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及检验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
(二)市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审核、汇总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发证产品计划,提出本行业发证产品计划,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2.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管理办法,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发证产品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和收费办法,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3.对能够承担发证产品的检验单位提出建议,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4.聘请专家组织评审,会同主管部门,实施发证审查并收费;
5.对申报取证的产品进行评审后,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定批准;
6.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7.积极参加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8.承办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市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本部门的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提出本部门发证产品计划,送交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汇总;
2.汇总本部门应取证企业名单,向市许可证办公室及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3.根据发证产品目录对所属企业作出全面规划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其申报取证,对企业申报资格签署意见;
4.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5.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6.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应设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对本地区发证产品(生产、经销)实施管理、监督;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