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到期忘了续展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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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到期忘了续展怎么办?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一年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自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只日起六至七个月,由商标局审查核准符合续展条件后发布公告并发正式续展证明。续展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4) 注册证复印件(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二)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三)缴纳续展规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到期忘了续展怎么办?

湖北省人民**关于修改《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农药经营必须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物品的,许可证由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经营其他农药的,许可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省贸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上述规定及不重复发证的原则,具体协商确定并公布各自的发证范围。”修改为“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农药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限工本费)必须经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审查批准,验证换证周期不得少于两年。”删除。三、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农药的批准文号和解释

  1. 生产许可证号模式为XK13-***-*****,其中XK为许可的缩写,13表示的是农药行业,中间的三位数表示的是具体的产品(每种产品都有一个三位数的代号),后面的五位数表示的是企业编号(一个企业只能对应一个编号,无论有多少种产品)。在相应的网站可以查询这家企业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往的有效期是五年,现在新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
  2.而生产批准文号与生产许可证号的作用基本相同。但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否则,对于只有企业标准的产品,国家颁发的就是生产批准证书。证书中会注明执行的企业标准代号,模式为HNP *****-A****,其中HNP就是生产许可证号的意思,后面的一串数字代表行政地区,再后面的A(可能是不同的字母)表示的是产品类别,最后数字是流水号。批准证书的有效期是不一样的,对于原药,批准之后是两年,换证之后是五年;而对于制剂,要么是两年,要么是三年。
  3.农药登记证号的模式为PD(或LS)********,其中PD表示是正式的登记证,LS表示是临时的登记证,后面的八位数中包括中间四位数的年份(获得证书的年份),后面四位数是当年的流水号。有效期不同,正式的有效期为五年,而临时的只有一年,但是临时的可以在第二年要求延期(经过审核后最多可以延期累积为三年,但是证号不变)。
  4.农药执行标准编号就很多种,包活国标(GB)、行标(HB)、企标(Q)等。
  国标:GB *****-****,前面五位数字是流水号,后面四位数字是标准发布年份。没有有效期的说法,只要没有新标准代替,就一直生效。
  行标:与国标相同。
  企标:Q/***** AAA***-****,其中前面的六位数字是行政地区编号,中间的三位字母是类别代码,接在后面的三位数字是流水号,最后面的四位数字是发布年份。其有效期为三年。

没有合格证的农药是假药吗?

没有合格证的农药按照假药处理。
为了有效贯彻6月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日前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该新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
该办法明确,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改变产品毒性级别;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等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新规的出台,能够有效的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

济南市高新区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去哪个部门提交资料?

你可去济南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委员会窗口办理或登录济南政务服务网申报办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 提交以下材料:
(一)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 照片;
(五)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 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携带购买的农药或者农药包装,找当地农业局执法大队调解。
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所以他有义务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推荐药剂,并说明使用方法。你最好关注一下你购买的农药标签说明书,看看自己使用过程中有没有按照说明进行使用。

想开个卖农药,化肥,种子的商店,请问需要什么证书吗?谢谢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果树忌用的农药有很多,你知道吗?

序言:在果树成长的过程中,为了杀除害虫,很多的果农都会喷洒一些农药,但是在喷洒农药的时候要注意,有很多果树不能用的药。这些药很多在之前都被禁用了,不仅会对土地产生很多的污染,而且农药也会残留在水果上,造成一定程度的中毒,所以说大家一定要了解一下果树不能用的药有哪些,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

一、农药敌敌畏敌敌畏我们都知道,毒性非常大。甚至在一些新闻上,发现出现了误食敌敌畏的情况。在用敌敌畏的过程中,不能将它用到核果类。在用到其他果树之上也要十分的小心,喷洒农药的时候注意自身的防护,防止中毒。敌敌畏是一种无色液体,但有一些芳香味,在水中缓慢分解。可以用来防治害虫,也可以用来杀死蚊子和苍蝇。

二、农药硫丹 硫丹这种药在2011年开始禁用,不能够在草莓、柑橘树、苹果树上使用,在2013年的时候开始停止销售和使用。硫丹主要是用作杀虫剂,由于具有剧毒和内分泌干扰的作用,已经在50多个国家被禁止使用了,同时硫丹对于环境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被考虑在全球范围内禁止使用。对于这种被禁止使用的药物,大家在市面上见不到了。

三、农药磷化铝磷化铝在2018年的时候被禁用。硫化铝的相同效率比较高,经济方便。磷化铝遇水或潮解后会产生剧毒磷化氢气体,如果不幸吸入的话,会引起人体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的损害,甚至导致人中毒死亡。使用磷化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由于磷化铝产生的气体对人畜有剧毒,所以必须在没有人居住的地方使用,以免造成中毒现象。

农药三证指的具体是哪三证?

国家在《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也规定了三项制度。
一是农药登记制度。就是农药生产企业(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企业)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并获得“农药登记证”及“证号”。
二是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是指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证号。
三是农药品质标准制度。所谓农药品质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对农药产品品质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产品主要执行国标、行标和企标。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必须经国家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标准号。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州)、县(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其农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管理机构负责。
  省人民**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公安、供销、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药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生产前到省农药检定管理所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手续,取得《农药登记证》。(申请农药登记时,申请者必须提**品化学、产品标准、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并提供农药样品)。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农药登记的事项,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办理。第五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销售的,必须办理延长登记手续。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七条 生产农药必须具有农药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和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农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九条 农药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的一切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第十条 农药包装上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中文说明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
  (二)农药含量和剂型以及有效成份;
  (三)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号、执行标准号;
  (四)毒性标志及解毒措施;
  (五)使用说明,包括注意事项及使用技术;
  (六)生产日期;
  (七)有效期;
  (八)净重量或净容量;
  (九)生产厂名、分装厂名、厂址(含邮编、区号、电话号码)。第十一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国家禁用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禁止个人经营农药。第十四条 从事农药经营必须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物品的,许可证由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经营其他农药的,许可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省贸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上述规定及不重复发证原则,具体协商确定并公布各自发证范围。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限工本费)必须经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审查批准,验证换证周期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药。禁止经营国家禁用和已撤销农药登记的农药。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实行上岗证制度。直接销售农药的工作人员须经农药技术培训合格后,取得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药经营上岗证》才能上岗。农业系统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培训和发证,非农业系统的由该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和发证。
  销售卫生杀虫剂的人员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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