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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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等施用农药,还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生产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珍稀物种。下面是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作出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者有哪些规定

海口市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令(第102号)

  《海口市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十五届市**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倪 强
2015年7月20日

  海口市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全面清理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应当根据市**的决定,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2.海口市人民**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备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1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初审 3采矿权抵押登记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审批 5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向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减免税审批 7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免税审批 海口市农业局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海口市规划局9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 海口市物价局10《收费许可证》核发

  附件2
  海口市人民**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实施单位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及条文备注海口市档案局1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审批(针对四个区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2专业性较强或须保密的档案延长移交期限审批(针对*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的管理按**内部审批事项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4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70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第61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6房屋地役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3条、第66条、第90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7房屋权属登记(含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变更、转移、更正、异议、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补发、换发等具体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27、30— 41、74、75、76、77、78、79、82、83、85、86、8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8房屋抵押权登记(含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及相应的预告登记等具体类型)《房屋登记办法》第42— 5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9房屋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 7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国土资源局10积压房地产土地确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第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作为“土地权利登记”子事项)11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含换地权益书司法判决过户等具体类型)《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第5条《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1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2土地权利登记(含初始、转让、变更、更正、异议、预告、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查封、司法判决过户、商品房分摊土地过户、办理房屋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及分割转让证明书换发土地证、土地证补发等具体情形)《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物价局13价格与收费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5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6提前退休审批《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海口市地税局1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8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9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0个人销售住房、无偿赠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减免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民政局2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审批《海南省人民**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117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23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财政局24建账登记《海南省建账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5股权出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6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7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海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28办理华侨、外侨、归侨、侨眷、港澳台胞身份证明《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2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9派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30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审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1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1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初审《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第3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32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8条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贵州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6)

贵州省人民**令
(第169号)

《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志刚

2016年6月16日

  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295项行政许可项目。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官网、办公场所、办事大厅公示,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30日公布的《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相关的法规条文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出台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扶持政策。今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越来越成为发展的瓶颈。扶持政策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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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6)

贵州省人民**令
(第169号)

《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志刚

2016年6月16日

  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295项行政许可项目。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官网、办公场所、办事大厅公示,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30日公布的《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令
(第52号)

  《自治区人民**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第1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 王正伟

2012年12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的十八大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8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07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65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转变**职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健全审批考核、监督机制,加强**管理创新,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1.自治区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58项)

  2.自治区人民**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07项)

  附件:
  1.自治区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共58项)

 一、自治区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5项) 执行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农牧厅

 1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
动物考察、拍摄、标本采集许可(包
含: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
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167号)

 2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
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167号)

 3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
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
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4

在非疫区研究自治区规定的植物检疫
对象的批准(男名:因教学、科研需
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捡疫对象研究
审批)

《植物捡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
第98号)

5

动物检疫员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果动物防疫法》
(1997年)已失效

6

无污染农畜产品检验认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检量验机构的认
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2001]第266号)

住房城乡
 建设厅

8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05号)已废止

9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
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
号)

 10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
第412号)

11

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

贵州省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贵州省人民**令
(第164号)

  《省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省人民**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5年6月12日

  贵州省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和部分下放17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层级,转变2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合并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2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3项。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现一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附件:1.省人民**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

  2.省人民**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

  3.省人民**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项)

  4.省人民**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项)

  5.省人民**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项)

  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0项)

  附件 1
  省人民**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6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食盐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省卫生计生委 3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省水利厅 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水利厅 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省公安厅 6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事项,其他事项保留。

  附件2
  省人民**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经营高危)

湖南省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令
(第253号)

  《湖南省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27日省人民**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湖南省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201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的统一部署,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决定:取消21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200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6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54项;新增9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仍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共307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要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权运行制度,提高透明度和审批效能。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2、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0项)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4、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07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不需****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3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4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城市人民**公安机关5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6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查省民政厅7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民政厅、省商务厅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0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省林业厅11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省卫生厅12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1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市州、县人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1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市州、县人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15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县级以上人民**统计行政主管部门16商品展销会登记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8利用新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县级以上人民**宗教事务部门21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省文物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0项)
  合并同类事项(154项合并成64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 备注│
├───┼───────────────┼──────┼────────┼─────────┼────┤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 │ │ │ │ │
│ │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 │ │ │ │
│ 1 │ │ │ │ │ │
│ │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 │ │ │民办普通高等学 │ │
│ │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省教育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民办非学历教 │ │
│ │ │ │民办教育促进法》│育高等学校审批 │ │
├───┼───────────────┤ │ │ │ │
│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 │ │ │ │ │
│ 2 │ │ │ │ │ │
│ │核准

聚焦丨全国首个!这项改革正在形成“山东标准”

当前,“一业一证”改革正成为各地比拼营商环境、改善政务服务的重要战场。
山东在省级层面率先突破,编制公布全国首份《“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证工作指引》地方标准,印发《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已取得明显成效,接下来应在法治化、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上多下功夫,问需于企,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中心,优化方案设计和工作流程,推动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破解“准入不准营”的治本之策
“一业一证”改革,是指把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项审批事项、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综合许可证”。
“一业一证”改革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从商事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解决“办照难”问题,到行政许可制度“证照分离”改革解决“办证难”问题,再到“照后减证”改革解决“办证多”问题,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一业一证”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开办过程中行业准入后的行业准营问题,是破解“准入不准营”的治本之策,是“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的新路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首个地方标准
山东自2020年4月30日开始,选取20个行业试点“一业一证”改革,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
在全国首次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山东在全国率先突破,实现了全省186个市、县及功能区20个试点行业的全覆盖,2020年共发放行业综合许可证49910张,首批20个试点行业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审批时间分别较改革前压减71%、80%、78%,全年新登记企业数量同比增长11、7%,市场主体近1200万户,市场活力得到充分释放,市场潜能得到有效激发。山东“一业一证”改革的试点经验被纳入《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一省一案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放管服改革典型案例。
行业范围不断扩展。2021年1月8日,山东印发《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1年1月起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新增30个行业,将全省行业综合许可范围扩展至50个行业,提速流程再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并于5月1日在全省全面推开。
再造流程,实行“六个一”管理。“一次告知”,整合审批要件,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材料清单;“一表申请”,将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简并申报材料,并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一窗受理”,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并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一同核查”,合并核查程序,统筹组织市县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一并审批”,实行并联审批,除即时审批事项外,审批时限依照全流程中最短审批事项用时确定,限时办结;“一证准营”,制发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二维码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全省通用。
形成了“一门受理”“一门审批”新模式。山东的“一业一证”改革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实施,实行集中审批,审批职责更明晰,协调更方便。《方案》明确“一业一证”改革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作为牵头主体,统一协调改革试点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包括会同协同部门制定有关行业实施细则,集成各部门要求的行业准入条件、申请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制定新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流程和许可证内容规格样式等,并负责具体受理、审查、审批,实现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审批,形成“一门受理”“一门审批”的新模式。

问需于企、扩面提质,打造“山东标准”
与此同时,山东“一业一证”改革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市场主体端,存在着综合许可证在外省的效力问题,即跨省互认的问题;在**端,存在着行政审批部门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即行政许可法定赋权的问题等,亟需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推进山东“一业一证”改革扩面提质,应在法治化、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上多下功夫,问需于企,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中心,优化方案设计和工作流程,推动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法治引领。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
“一业一证”改革涉及审批流程再造和监管制度创新,在全国和各省、市层面均无直接的法律依据支撑,为此,需要根据改革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目前,山东省“一业一证”改革被写入《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这意味着“一业一证”改革已被纳入山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下一步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真正实现法定赋权。
标准先行。山东已在“一业一证”改革的20个试点行业制订了工作规范,下一步要着力进行标准化建设,起草行业综合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个环节的标准体系,包括受理环节的行业综合许可目录清单、许可条件和材料清单、申请表等,审查环节的现场审核事项清单、承诺制容缺受理、整改意见、整改情况复审等,审批环节的审批管理、质量、流程、评价、安全、环境等,制定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的标准体系,使“一业一证”改革向规范化、标准化推进。

持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打造智能审批模式。山东省正在全面谋划实施“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加快建设数字**,这是“一业一证”改革的技术支撑。
在数据共享方面,要打破“信息孤岛”,拔掉“信息烟囱”,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共享应用,建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完成国家、省、市**平台级联,加快推进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息、宏观经济、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六大信息资源库建设,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推进“一次办好”、“一网通办”,建设“一业一证”网上申办系统,根据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的需求不断迭代升级,提升网上申办系统的智能化水平,聚焦便捷查询、自动比对、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功能,做到无感申报。选择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整合材料,结构化数据,指标化审查,打造无需人工参与的智能审批模式。
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发挥制度叠加效应。探索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细则,加强各部门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证照监管制度,加快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探索建立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度,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审批服务的“好差评”制度,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形成评价、监督、反馈、整改的评估导向反馈机制,促使**部门持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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