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杀虫剂驱蚊花露水登记证WL20080299-江苏省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作者:

农药登记证信息
登记证号: WL20080299 首次批准日期: 2008-4-21 有效期至: 2011-4-21
农药名称: 驱蚊花露水 毒性: 微毒

微毒

剂型: 驱蚊花露水
登记证持有人: 江苏省张家港市显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期: 2年 重新核准日期: /
农药类别: 卫生杀虫剂 总有效成分含量: 2.8%
备注:
有效成分信息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英文名 有效成分含量
驱蚊酯 ethyl butylacetylaminopropionate 2.8%
制剂用药量信息
作物/场所 防治对象 用药量(制剂量/亩) 施用方法
卫生 涂抹
使用技术要求
驱避蚊子,直接涂抹所需部位,可避免蚊子叮咬。
产品性能
本品由驱蚊酯等精制而成,驱蚊时间4小时。
注意事项
1.本品微毒。2.本品含有酒精(乙醇),对甲醇及乙醇过敏或者皮肤有破损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3.对眼睛有刺激,使用中注意勿与眼睛及其周围皮肤接触。4.切勿用于皮肤破损处,过敏者禁用。使用中有任何不良反应请及时就医。5.用后洗手。6.本品忌食,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中毒急救措施
本品如溅入眼睛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并及时就医。如误食立即携标签送医院救治。
储存和运输方法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5℃,常温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靠近火源、火炉或暖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种子、粮食或易爆品等混合贮存。运输中应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