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登记证信息 | |||||
| 登记证号: | LS20061544 | 首次批准日期: | 2006-8-3 | 有效期至: | 2010-8-2 |
| 农药名称: | 乙酰甲胺磷 | 毒性: | 中等毒
中等毒 |
剂型: | 乳油 |
| 登记证持有人: | 山东省济南金地农药有限公司 | 质量保证期: | 2年 | 重新核准日期: | / |
| 农药类别: | 杀虫剂 | 总有效成分含量: | 30% | ||
| 备注: | |||||
| 有效成分信息 | ||
| 有效成分 | 有效成分英文名 | 有效成分含量 |
| 乙酰甲胺磷 | acephate | 30% |
| 制剂用药量信息 | |||
| 作物/场所 | 防治对象 | 用药量(制剂量/亩) | 施用方法 |
| 使用技术要求 | |||
| 1、在成虫产卵高峰期后一星期左右,幼虫2-3龄期于傍晚时分用药效果最佳;具体施药技术请听从当地技术植保部门的指导。 2、兑水均匀喷雾。3、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 |
| 产品性能 | |||
| 本品为有机磷类低毒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且有一定的熏蒸作用,杀虫杀卵,杀虫原理是抑制昆虫乙酰胆碱酯酶,在施药后初效作用缓慢,2-3天效果增强,持效期较长,可适用于防治十字花科蔬菜菜青虫。 |
| 注意事项 | |||
| 1、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也不能在茶树上使用;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3、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避免吸入药液,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4、该制剂对蜜蜂、家蚕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在蜜源作物花期禁用,蚕室、桑园周围禁用;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远离水产养殖区,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5、本品在十字花科蔬菜叶菜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每季作物最多施药2次。6、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以延缓抗性产生。 |
| 中毒急救措施 | |||
| 中毒症状:急性中毒多因误食引起,约半小时到数小时可发病,轻度中毒:全身不适,头痛、头昏、无力、视力模糊、呕吐、出汗、流涎、嗜睡等,有时有肌肉震颤,偶有腹泻。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外剧烈呕吐、腹痛、烦燥不安、抽搐、呼吸困难等。重度中毒:癫痫样抽搐。急性中毒多在12小时内发病,误服者立即发病;1、不慎将药剂接触皮肤或眼睛,应立即用肥皂和大量清水冲洗或去医院治疗;2、发生吸入:立即将吸入者转移到空气新鲜及安静处,请医生对症治疗;3、误服中毒:可携此产品标签急送医院对症治疗,解毒可用阿托品或解磷定,禁用吗啡、茶硷、吩噻嗪、利血平;如误服,立即引吐、洗胃、导泻(清醒时),在治疗时医生请注意防止病人发生迟发性神经毒性。 |
| 储存和运输方法 | |||
| 1、本品应密封存放于干燥、通风、阴凉及儿童不易接触处,并加锁,贮运时应远离火源,并避免与食品、粮食、饲料、饮料等混合贮存和运输;2、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做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 |